b.该当事方本人已拒付票据,或已撤回付款,或在其它方面无理由期待或无权利要求票据被承兑或被付款;或
c.经过行使合理勤勉,仍无法作出提示、拒付书或拒付通知。 3.在下列情况下,提示也可以被完全免除:
a.除跟单汇票外的任何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受票人在票据出立后死亡或破产;或
b.非因缺乏适当提示,承兑或付款被拒绝。
4.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随后的付款提示或有关拒绝付款的拒付通知或拒付书即被免除,除非在拒付的同时该票据又被承兑。
5.对拒付书的弃权,同时等于对提示和拒付通知的弃权,即使拒付书并非必要。 6.对提示或拒付通知或拒付书的弃权,如果出现在票据条款中,即对全体当事方有约束力;如果只是写在某个背书人的签名旁,则只对该背书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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