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进入21世纪,环保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天更蓝、树更绿、水更清、城更美”,成为人们的共同心声。江总书记在建党80周年讲话中强调指出:“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保工作的高度重视。
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中心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随之不同。我国《环保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就是采取行政、经济、科技、宣传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适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它具有明显的地区性。环境保护的内容大体可分两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包括保护城乡环境,保持乡土景观,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的调节净化能力,确保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库的持续发展,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是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即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污染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尽管中央把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之一,但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竣,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城市生活污染和农村面临污染问题又接踵而来,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环保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我国要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发展经济放在首位,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展开,无论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还是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和生态的保护,都有赖于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因此,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保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环境问题,其本质就是一个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与自然从远古天然和谐,到近代工业革命时期的征服与对抗,到当代的自觉调整,努力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矛盾运动和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反映。有些同志认为环保与经济发展是对立的,认为要保护环境必然要牺牲经济的发展。这些年的实践证明,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可以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美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状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可资借鉴的范例。
当今,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新世纪的标志。用环保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如何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坚持实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关键。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⑵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混为一谈。如立法原则中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司法原则中的以事实为依靠,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 ⑶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二、协调发展原则
1、概念
协调发展原则 :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立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际上曾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主张:先发展经济,然后再治理环境----即“先污染,后治理”。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就是走了这条道路,我国也曾经历过一段“先污染后治理”和严重浪费资源的道路。
另一种主张停止发展论----主张应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
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既然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那么,要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就只有停止发展。其著名代表是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该报告有如下基本观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五种趋势都按一定的指数增长。五种增长的启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人口增长要求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品,进而使耕地和工业生产量也以指数增长,工业增长使资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排入环境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它们是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的双重产物,因而其增长速度比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更快。当时通过计算机模拟,五种增长趋势到本世纪会达到极限。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一基本的矛盾,如果增长不停止而达到极性时,便会导致全球性危机和人类社会的突然瓦解。因而,他们提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即所谓“零增长论”。
两种观点显然都不妥当。“先污染后治理”论,实际是只重视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如果说\先污染后治理\是对过去发达国家在没有认识到生态规律的状况下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和种总结的话,那么在今天,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应尽量避免再走这样的弯路。而《增长的极限》虽忽视了人类社会的能动性,但它指出了五者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提出增长超过极限将导致全球危机的警告是具有科学意义的. 虽然两者完全相反,但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把发展与环境看成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反映到环境立法中,就是的“环境优先论”或“经济优先论”片面认识的根源。
我国早在70年代初,中国就在国家计划工作提出了\要把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中去 \的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环境保护的政策。 1979年,在中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第一次对该原则作了法律规定。该法在第5条规定:\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作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贯彻和落实该原则,198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中特别规定了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并且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求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加强计划管理。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会议进一步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原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代表国务院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在这次大会上,该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989年12月,新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在总结了该原则的立法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重新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同步、三统一 \方针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这与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指导思想完全一致。
2、意义
⑴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自然生态规律是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规律,必须遵循。 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⑶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3、贯彻
⑴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不仅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从源头就控制可能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⑵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即明确一定时期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如何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建设,针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政策、法律措施或方法以及资金的投入,等等。 “六五”以前,我国实际上都没有把环境保护列入五年规划。这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总根源。
在“六五”计划中,开始列入了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在“七五”计划中,继续列有环境保护专章,规定了“七五”期间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八五”计划中的环境保护有了加强。
1996年3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将实施\可持续发展\规定为中国现代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 ⑶ 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在已制订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经济基础上,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配合和相衔接的、全面反映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的有关计划指标和统计指标体系的规定。中国从\七五\计划时期已开始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与综合平衡,国家计委和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从而使编制环境保护计划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⑷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是为了解决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保障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力手段。它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诱导、约束和协调的功能
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有:奖励综合利用政策,经济优惠政策,征收环境资源费政策等。 ⑸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相当严竣,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科学技术落后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解决问题。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概念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来的。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1980年《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实现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一时期的经合组织的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
我国在70年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时,便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防治工业污染的方针政策。1978年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进《宪法》第11条。在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时,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并且为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以及防止自然资源破坏的措施。在此之后中国制定的所有环境法律也均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明确了预防和治理的关系,确定了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途径和方式。它要求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做到“防患于末然”;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综合治理和恢复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实行预防为主原则是由环境问题的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⑴环境问题一旦发生,消除危害需要时间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性; ⑵治理代价高,在经济上不合算;
⑶如果重视环境保护,环境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2、意义
⑴可以获得投资省、收效大的效果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很多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实行这一原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⑵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
3、贯彻
⑴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统筹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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