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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6 10:49:5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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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竹刑

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

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

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5、云梦秦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6、读鞫

读鞫,秦代诉讼审判制度。案件审讯完毕就应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叫做“读鞫”。判决必须以律令条文或援引适当的案例(廷行事或决事比)为依据。 7、公告室、非公告室

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8、淳于意案

西汉文帝时发生的著名案例。公元前167年,齐太仓县令、著名医学家淳于意被人告发私通诸侯。当时法律规定,私通诸侯罪当处肉刑。于是淳于意被押解到京师长安。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随行至长安并上书汉文帝,称其父任太仓县令时清廉公正,虽犯罪依法当处肉刑,但如此则无法复原,更不能改过自新,要求自己入宫为奴婢,以替父赎罪,使其有机会自新。文帝看了之后深受感动,下诏令废除肉刑,而代之以徒刑。于是汉初开始了刑制改革。淳于意也因此被改判处徒刑 9、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断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它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二是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以此解释和适用法律。这实际上是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等。 10、九章律 亦称《汉律九章》。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 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原文已经失传。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11、决事比

汉代法律形式之一。又称“比”,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12、亲亲得相首匿

汉代刑法适用的原则之一。所谓首匿,是一种罪名,指首谋藏匿,也就是教唆罪和窝藏人犯罪的统称。此种行为依律属于重罪。但为了贯彻与维护宗族这个社会基本细胞的完整和人伦之情,汉律规定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对于亲属犯罪或对亲属犯罪作证,却要被定罪。 “亲亲相隐”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的理念由来已久。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后汉书·章帝纪》载,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14、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始于西汉,指的是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决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以便发现冤狱,随时予以平反或纠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此项制度在西汉时,仅限于州刺史或郡太守在自己的所辖地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所部狱囚,平反冤案。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称为“行部”(汉代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其中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 。东汉时期,皇帝开始亲自录囚。

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多少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并对后

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地影响。录囚制度因而为后代所沿用,知道明清,才被秋审、朝审制度所取代。

15、诣阙上书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 ,原因有三:1)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2)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3)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16、原心定罪

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问答题 1、《法经》主要是由哪几个部分构成的? 其一是正律。正律包括四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正律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贼盗重罪的相关规定。

其二是杂律。包括《法经》第五篇《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最富有特色的是其中的“六禁”及“逾制”方面的法律规定。“逾制”的规定主要是惩治违制享用不应当享用的器物、服饰、礼节和仪式。“六禁”的主要内容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其三是减律。包括《法经》第六篇《具法》,相当于后世封建刑法典中的《名例律》,也有点像现代刑法中的《总则》的部分内容。

《具法》的规定反映了“矜老恤幼”的司法理念在战国时代依然有其实效。 2、《法经》的本质特征和历史地位是如何体现的? 总的来说,《法经》的内容特质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次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的立法宗旨;全面贯彻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奴隶制法律的残余内容。

根据《法经》的内容精神,危害封建专制政权与侵犯封建君主权威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因而所受到的法律制裁极为严厉。

《法经》所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也成为了后世封建刑法典所坚持奉行、贯彻始终的指导原则,从而充分体现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质。 《法经》在立法上贯彻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

《法经》沿袭了奴隶制时代严刑峻法的野蛮传统,不惜采用当时最严酷的刑罚手段。

《法经》还创立了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并沿用膑刑、刖刑、宫刑等奴隶制时代残害人肢体或机能的残酷肉刑。这种重刑主义的法治原则,不仅直接影响了战国、秦国的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而且也为后世的封建立法所沿用,成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残酷镇压人民的强暴手段。

《法经》产生于早期封建社会,所以它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大量的奴隶制法律的残余内容,具有奴隶制法律和封建法律的混合特征。如《法经》对许多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都规定了要把罪犯的妻子、子女没收为国家的奴婢。这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

性,而且也对奴隶数量的增加、奴隶制度残余的延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肉刑的广泛适用是奴隶制法律的重要特征,作为封建法律的《法经》还大量保留和采用肉刑 。 地位:

《法经》奠定了中华法系的重刑传统、法治传统和成文法体系传统,即《法经》的特点深深地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形成。 第一,《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性成文法典。它以封建“法治”思想和法制原则为指导,参考、总结、吸取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历史经验,代表了当时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 第二,《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奴隶制时代单纯强调刑杀、刑罚的刑,逐步向具有规范性质的法过渡,符合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与客观规律。 第三、《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封建律典法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总之,无论编纂体例,还是篇章结构,抑或是内容实质,《法经》都可作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内容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秦国主持变法改革的商鞅,正是在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之上,经过修改之后,变法为律,制定秦律的。其后,汉承秦制,萧何增律三篇,定律九章,为魏晋律嗦沿袭、改造和扩充。历代封建法典遂递相沿袭,不断发展,终于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

3、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意义?

首先,它结束了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传统,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状态,使其逐渐走向公开化,因而是我国法律制度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其次,它摧毁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制度的专权垄断,限制了他们的一些等级特权,确立了兴新地主阶级早起代表人物所倡导的“事断于法”的原则,动摇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进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

再次,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瓦解奴隶制法律的目的,促进了封建制法律制度的传播,从而反作用于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即促使奴隶制经济基础的完全崩溃,为封建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最后,成文法的公布,经历了“礼治”与“法治”的激烈争论,是新兴地主阶级与顽固坚持奴隶主贵族立场及奴隶制度没落统治的守旧势力进行斗争的大胜利,为战国时代封建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于系统发展奠定了基础。 4、试论韩非子的法律思想。

韩非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5个方面构成,即法治论、法术势相结合观、立法思想、司法思想、刑法思想。韩非子的法治论对荀子和商鞅的思想有所吸收,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是对申不害、慎到思想的总结和提高,立法和司法思想来源于管仲的法律思想,韩非子的刑法思想是对商鞅的法律思想的借鉴和发展。

(一)韩非子主张法治,反对礼治、德治和人治,提出了“以法为本”的法律观。

在法与国家强盛的关系上,韩非子认为,国家没有永远的强大和弱小之分,只有明法者国强、奉法者国强、慢法者国弱。

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韩非子坚持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革而变革。 “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故曰:事异则备变”;“ 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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