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等人才政策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8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自治区政府将人才专项资金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列入财政预算,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专项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专项申报、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考虑全区人才队伍建设布局,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才办)负责协调管理专项资金;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及分年度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计划及年度预算;审核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人才项目和资金申请,提交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才办、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并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执行预算;会同自治区人才办及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非公局)、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农牧厅、卫计委、国资委、科协、社科联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组织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提出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和纳入项目库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管理;向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
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支出合法合规;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条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等重要情况,做好绩效评审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机制,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管理,根据人才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具体核算、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报人才项目及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申报,各申报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及专项资金进行评审,对重点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本单位(部门)党组(厅务会)会议研究后,择优推荐至自治区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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