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附件3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8 “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9 “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10 “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1“保修期”指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
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正常运行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招标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4.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附带(伴随)服务
6.1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需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6.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6.2.1 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6.2.2实施服务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6.2.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
6.2.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2.5 在项目现场对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7.质量保证期
7.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7.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质量保证
8.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8.2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保证期所提供的完整的售后服务。
8.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8.4 根据需方按相关检验标准,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前置的缺陷等),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部分。
9.检验和验收
9.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中心/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9.2服务保修期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10.来源地
10.1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供方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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