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根据项目所在行业,项目负责人自行填制
招标文件附件1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2 “采购单位”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 2.4 “招标服务”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服务。
2.5 “招标文件收受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6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2 满足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按
以下规定执行:
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服务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伴随服务: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或提供运行养护、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工作或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采购单位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
采购单位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要求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7.1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7.2现场踏勘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应在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会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答复。答复将以公告的方式公布。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部分 8.1.1招标公告
8.1.2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8.1.3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1.4评标方法
8.1.5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8.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附件部分 8.2.1投标人须知
8.2.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8.2.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8.2.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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