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9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2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
通知
(豫政办[2009]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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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九条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备案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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