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 姓名:学号:学院:年级:审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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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二审案件
的庭审报告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川区西大街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146-3 电话:49867898
法定代表人:刘义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住所地:永川区萱花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 负责人:宋文平,经理
二、 案情简介
本案为二审案件,因上诉人不服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送达的(2010)永川初字第562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
2007年6月11日万达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重庆A61845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保险期限从2007年6月14日零时起至2008年6月13日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08年5月19日,刘华驾驶重庆A61845号货车到永川区普安小学附近的汽车修理厂修理过程中违规起步,将正在车底修理该车的邓知伟压伤。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华负全部责任,邓知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华
向被告报告出险经过时陈述,其于2008年5月19日早上7点多钟从临江到普安路上,准备到公路左边的修理厂修车时,其车的保险杠将从修理厂跑出来的修理工邓知伟撞倒后左后轮将其压伤。2010年5月20日,刘华与邓知伟达成赔偿协议,确认邓知伟的损失共计314823.45元,刘华赔偿后另额外补偿了邓知伟5702.32元。此后,万达运输公司向平安财产保险永川支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2010年7月9日,平安财产保险永川支公司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条之规定,向万达运输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2010年7月21日,被告就交强险部分向万达运输公司赔付9万元,加上之前垫付的3万元,共计赔付了12万元。平安财产保险永川支公司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出拒赔后,万达运输公司认为平安财产保险永川支公司应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55858.76元,遂提起诉讼。
万达运输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已连续三年为重庆A61845号货车在平安财产保险永川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在2005年投保时声明“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同意投保”。按照双方认可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魔兽,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4版)、(2009版)中也对此责任免除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针对责任免除条款均用黑体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但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无效。
另外,上诉人万达运输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成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张艳从1999年1月开始在被告处从事保险代理。2004年 12月13日,万达运输公司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代理险种为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1月28日又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万达运输公司成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张艳从1999年1月开始从事保险代理,2004年万达运输公司亦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因此万达运输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条款的理解较其他人更为清楚。万达运输公司从2005年月起为其所有的重庆A61845号货车向平安财产保险永川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用黑体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万达运输公司做出了明确说明,万达运输公司投保时也声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万达运输公司已连续三年为重庆A61845号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其已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发生后,万达运输公司向平安财产保险永川支公司报告出险经过时隐瞒该车在修理时发生事故,亦标明其指导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故本院认为平安财产保险永川支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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