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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作者:吴勇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1期
摘要:在现阶段的我国,处分原则受到了过多的压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加强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保障乃是当务之急。基于此,本文概述处分原则的法律规定,分析现阶段,对处分原则存在的错误认识,探讨加强处分权保障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 处分原则 处分权
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支配,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建立在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控制和支配基础上的一项诉讼原则。权利主体对其权利是主张还是放弃,是处分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贯穿诉讼全过程的一项诉讼原则。
1处分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处分原则的含义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对具体的法条关于处分原则的内容就不过多阐述。概括来说,第一,当事人基于真实自愿行使处分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第三,在诉讼程序启动上,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
2现阶段,对处分原则存在的错误认识
(1)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应仅仅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更应充分享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在一些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一些实体利益做出取舍,也许会放弃一些实体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活的某些利益的平衡。
(2)国家的不当干预造成了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限制。这是受前苏联法律体系影响的残留法院代表国家依其职权对诉讼程序的开始、诉讼对象和诉讼的终结进行的某些不妥当的干预,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与第二条相对的是把当事人的处分权看作绝对自由的权利,法院对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热和干预都看作对处分权的侵犯,这是一种过于片面的观点。“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所以在必要时候法院还是要进行干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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