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冀统服字[2008]6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的通知
(冀统服字[2008]61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加工过程,提高源头数据的质量,特制定《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望你们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附:《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试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1 / 2
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
一、填报规范 (一) 基层表
1、严格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制定的《其他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服务业个体户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行业分类、代码、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取材渠道、计量单位、时间要求等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2、指标填写齐全、完整。
(1)属性指标填写准确齐全。反映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的各项属性指标填写必须准确,不能出现空项。属性指标是形成综合表的重要标识,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综合表的质量。
(2)价值量指标填写准确完整。“企业财务状况表(冀服102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冀服103表)”的计量单位均为“千元”,从单位会计表或会计账取数时,必须换算成“千元”后再填写,如数据太小,四舍五入不足1千元时,用“…”表示。如某项指标在单位财务表或会计帐上不存在,用“-”表示,不能空项。“服务业个体户经营情况(冀服221表)”计量单位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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