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公司生产废水、事故及消防废水得到有效接纳、处置,避免各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事故应急池及雨水监控池的管理。
3 职责
HSE部职责
负责制定公司级水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负责监督检查事故池、雨水监控池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运行记录。 负责组织公司级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负责协调政府环保部门对事故池的监管。 各生产部门职责
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储罐,储槽、污水池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检查;负责所辖装置废水排放及生
产运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负责生产异常排污、超标排放及事故排污时及时通知公司生产管理部、公用部、HSE部等部门,
通知其做好异常排污的接纳、处理工作。
负责跑、冒、滴、漏、串污染事故及异常排污、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的排查、处理。 检验中心(环境监测站)职责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监测、应急监测计划的制定。 按照日常环境监测、应急监测计划完成相应监测任务。 负责满足监测任务的设备配备及正常运行。
负责监测数据的及时维护,并按规定及时上报HSE部等相关部门。 负责根据采样频率,定期到雨水监控池外排口进行采样分析。
负责在线监控仪表故障时,及时对雨水监控池外排污水进行人工采样分析,并保存分析记录。 公用部职责
公用部是雨水监控池和事故池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负责事故应急池及雨水监控池设施设备完好及稳定运行、并做好运行记录和存档。 负责公司事故池的管理及事故状态下事故水的切换。
负责公司雨水总排口管理,并确保达标排放。 负责对事故池和雨水监控池进行巡检,监管。 设备部职责
负责雨水监控池和雨水外排口在线监测仪表的管理。 负责配合事故应急状态下应急处置。
4事故应急池管理
事故应急池日常管理
严禁随意往雨水系统排放、倾倒超标废水、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类等物料串入雨水系统。
各生产部门、储运部、公用部要加强对污水提升池的管理,要确保废水及时排往污水处理系统
处理,避免冒池串入雨水系统。
生产装置停工检修或处理故障,应严格按停工检修环保制度执行,文明停车、吹扫、排放,避
免冲击污水处理场。严禁将高含硫、含氨、酸碱等污水及油品物料直排下水道。 正常状态下应保持事故应急池空池状态,并确保雨水闸门、事故闸门、厂内厂外事故池连通闸
门、提升泵等相关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格栅井、雨水监控池、事故应急池应及时清理池内杂物及淤泥,以免对污水处理系统产生不良
影响。
公用部对事故池内的污水应及时用泵送到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确保事故池在正常状况下处于
低液位。
设备部需对雨水监控池在线监控仪表进行日常巡检、维护、调校、比对等相关工作。 事故应急池异常管理
公用部应加强对雨水监控池和雨水外排口的管理和巡检,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程及时
处理,以免污染外部水体。 异常处置
雨水监控池内的在线监测仪表数据超标:
(1)首先关闭雨水外排闸门,并检查格栅井内水质情况,有否异常如浮油水体发黑等。 (2)取样送检,若各项指标均正常可初步判断为仪表异常,通知仪表工进行维护排除故障,
仪表故障期间应增加雨水采样频率确保外排雨水达标排放。如果人工采样分析合格,再开启雨水外排闸门恢复外排。
(3)若有水质指标超标,按下述雨水监控池来水水质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雨水监控池来水水质异常:
(1)巡检发现雨水监控池内有油品或其它污染,上游水沟仍不断有油品或受污染雨水注入
监控池时立即报告生产管理部及HSE部,请其查明并控制污染源头。
(2)立即关闭雨水外排闸门,开启格栅井内集油槽排往事故池蝶阀,将浮油切往事故池,
若为其它影响水质的污染物质或浮油量大可开启事故池闸门将受污染雨水排入事故应急池。
(3)待雨水沟来水正常后方可关闭事故池闸门,待格栅井内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启雨水
外排闸门恢复正常外排。
(4)开启事故池闸门前应通知仪表工关闭相关仪表以免抽空损坏,水沟来水正常后格栅井
水位上来后应通知仪表工恢复在线监测仪正常投用。
当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开、停工、检修、蒸汽吹扫或者事故状态下,雨水监控池安排人
员24小时值守并加强现场巡检,及时向生产管理部和HSE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根据厂内事故池水位情况启动临时潜污泵将事故池污水抽至污水处理场、PTA事故池或厂外事故池,必要时协调设备部增加安设临时潜污泵或其它措施以减轻事故池运行压力 异常状态下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及前期雨水应尽快处理完毕,保持事故应急池处
于低液位状态。
事故应急池相关附属设备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当排往事故池的废水量较大,需要向其他事故池转移废水时,设备部应配合增加临时泵安装及
配管、沙袋围筑等
5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6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时,按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
和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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