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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概述?????????????????3
二、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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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王帅 0934001252462
【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里,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隐私权与知情权就是一对对立的权利,人们一方面要求知道自己应当知悉的事物,另一方面又不愿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因此,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应该探索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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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现代社会随着提高人类文明程度,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行使权利的前提必然要有“知”的权利,有权获得他所想要“知”的权利,这就是知情权,随着社会經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大众传媒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的获得渠道也不再单一,而是以更便捷的方式从广泛的范围内获得,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实现了快速而全方位的共享。这就为知情权的享有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但是,不得忽视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人们充分享有获得信息的同时,一些个人所享有的、不愿为外界所知的信息也被宣扬与传播,这就是涉及到隐私权一方面要求知道自己应当知悉的一切,另一方面又不愿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两者都是正当享有的权利,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概述
(一)关于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被提出来,通说认为是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论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但隐私权作为法律权利的确立却历經曲折。1902年,在“罗伯特诉斯特折叠箱公司案”中,原告以公司未經允许而使用其肖像为由,控告该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是第一个以隐私权为诉由的案例。但法院认为:“为广告之目的而选中她的照片,意味養对其美貌的欣赏,若是别人都会为此而感到高兴,”最终纽约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普通法中不存在隐私权。该案判决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促使纽约州在1903年以立法方式承认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1905年,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帕维里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中,正式以判例形式确立了隐私权作为独立人身权利的法律地位。至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最终得以在美国确立,并从20世纪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发展。①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包括:(1)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4)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5)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享有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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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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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 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上述观点均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作了界定,鉴于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权利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的特点,多数人赞同最后一种观点。①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 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的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經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騷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剌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的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二)关于知情权
“知情权”一词出现得比较晚,但知情权观念,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伯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同时也对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有权知悉、了解这些信息;再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有权了解其雇员的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内容包括五个部分: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政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2、社会知情权,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3、信息了解权,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个人方面的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知情权,指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审判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由以上内容可知,知情权是一个及其广泛,复杂的概念,普及公法和司法领域,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的人对信息关系的一种深刻认识。
二、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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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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