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营租赁(出租人)
经营租赁所持有的资产应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出租人按资产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上列示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政策采用主体本身拥有的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旧费用应按照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IAS-38《无形资产》计算。经营租赁形成的租赁收益应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5.融资租赁(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在其财务状况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以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融资收益的确认,应按照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投资净额能在每个期间获得固定的回报率的模式进行。出租人应将应收租金作为本金的收回和财务收益处理(冲减租赁的投资总额,同时减少本金和末实现财务收益)。出租人在谈判和安排租赁时,经常会发生佣金和律师费之类的初始直接费用。在融资租赁中,这些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可以产生财务收益,所以,应立即确认为费用,或者在租赁期内冲减所产生的这种收益。
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按主体在立即销售时所遵循的政策,将销售损益计入当期收益。如认为用低利率报价,则销售利润应限于采用市场利率时所能得到的利润。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与协商和安排租赁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在确认销售利润时(租赁开始日)确认为一项费用。 6.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交易包括一项资产出售和该项资产的租回。会计处理依所涉及的用途类型而定 如果售后回租交易形成的是一项融资租赁,超出帐面金额的销售收入不应在卖方自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立即确认为收益。如果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租赁期内予以分摊。(对融资租赁来说,如果在资产销售和租回的交易发生时其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无需作调整,除非价值发生减值。)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显然是以公允价值成交的,则该交易实质上为一项正常销售,任何损益均应立即确认。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任何损益也应立即确认(除非损失的部分将在今后以低于市价租金予以补偿,该损失部分可作递延处理,并按各期租金支付的比例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则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递延处理,并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
7.IAS 17与CAS 21的比较
(1)范围方面:IAS17认为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CAS21明确规定租赁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可辨认无形资产”,应受无形资产准则的制约。(“无形资产”也不规范“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2)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IAS17认为其中第4条是“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而CAS21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我国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加上由承租人或关联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称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而就出租人而言,再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后称为最低租赁收款额;而IAS17 只有“最低租赁付款总额”的说法。
(3)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会计处理:
一是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我国CAS21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一项资产;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确认一项负债,并将两者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是对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不一致。对于融资费用,我国采用待摊的方法,先在租赁开始日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然后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分摊,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而IAS17 则在租赁付款时分别计入融资费用和减少尚未结算的负债,借记“融资费用”及“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现金”。
三是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我国CAS21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IAS17 资本化,确认为租赁资产金额的一部分。此外,有关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或有资金的处理以及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我国租赁准则与IAS17 相同。 (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会计处理:
一是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不同。在租赁开始日,我国CAS21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担保余值”、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固定资产”;IAS17 规定将租赁投资净额列为应收账款,作借“应收融资租赁款”,贷“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收到租金时按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的固定比率确认融资收益,同时减少本金,借记“现金”、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及“租赁收益”。
二是对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不一致。当预计未担保余值减少时,IAS17 只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而我国CAS21还将直接引起“未担保余值”的减少,作收益减少处理: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贷 “未担保残值”。 (5)售后租回交易的处理:
CAS21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IAS17 规定:如果售后回租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且交易明显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则利润和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一项费用。
IAS 38-Intangible Assets(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指不具备物理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应当以初始成本计量。
根据IFRS-3《企业合并》如果一项无形资产是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则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是共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
根据本准则和IFRS3,收购方应当在收购日,独立于商誉,确认一项被收购方的无形资产,无论在企业合并之前,被合并方是否已经确认了该资产。这意味着如果该项目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收购方独立于商誉确认了一项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资产。 3.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内部产生的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不应当被确认,研究阶段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只有能够证实事项满足确认条件时,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当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内部产生的商标、报刊名称、公开名称、客户清单及实质类似项目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指该资产首次满足确认条件开始发生的支出和总和,并禁止恢复先前已确认为费用的支出。
无形项目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1)它是满足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2)该项目从企业合并中获得且无法确认为无形资产,此时它构成收购日商誉的确认金额。(IFRS3企业合并准则)
4.确认后的计量:主体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如果一项无形资产采用重估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则与其同级别的全部其他资产也应当采用相同的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金额=成本/重估日公允价值-累计摊销/后续累摊-累计减值损失/后续累减) 如果重估引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和累计盈余中的“累计盈余”时确认(但是增加额应当以转回以前确认为损益的相同资产的重估减值的部分为限确认为损益)。如果重估引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减少额应确认为损益。(但是减少额应当以该资产相关“重估盈余”项目的贷方余额为限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冲减在权益中归集的“重估盈余”)
5.减值: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主体应当遵循IAS-36《资产减值》。 6.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其可摊销金额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的分摊。(可摊销金额是资产的成本减去其残值。)摊销应当自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开始。
摊销应在按IFRS5分类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时点和终止确认该资产的时点中较早者停止。 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主体消耗的模式。 如果该模式无法可靠确定,则应当使用直线法。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残值为零。 各期承担的摊销额应当确认为损益。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应当至少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时进行复核。这些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按IAS-8进行处理。 7.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当摊销。
根据IAS-36《资产减值》,主体应当于以下时点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比较其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1)每年度;(2)当无形资产可能出现减值迹象时的任何时点。
8.IAS-38与CAS-6的比较
相同点:两者都规范了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披露的会计处理原则。
不同点:(1)适用范围:
IAS38: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第38 号—无形资产》还适用于广告、培训、开办活动、研究与开发活动支出等。而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出售而持有的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范围内的租赁、雇员福利所形成的资产、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本准则.
CAS6: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而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适用本准则,在企业合并中形成
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会计处理:
IAS38中,当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资产成本。
CAS6中也采用符合条件资本化的原则,但是使用了“研发支出”这一过渡一级科目和“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这两个二级科目,先将支出在该科目汇集,在期末再将费用化支出一次性转入费用,资本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列示。 (3)披露:
IAS37:需要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披露、不要求提供比较信息、财务报表还应披露其他内容、研究与开发支出、其他信息五部分,对于一般披露部分企业应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并在每类中注意区分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如下披露: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摊销率;使用的摊销方法;期初和期末账面总金额和累计摊销额(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包括了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收益表项目;表明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之间调整的事项。除此之外,还应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36 号—资产减值》所要求的有关已减值无形资产的信息、对当期有重大影响或预期对以后期间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等.
CAS6: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IAS 40-Investment Property(投资性房地产)
1.目标: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揭露。
2.范围: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及批露。此外还适用于承租人按融资租赁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衡量;以及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提供给承租人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衡量。 不适用于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矿业权及矿藏。 3.计量:初始确认是按成本计量(含买价和相关交易成本)。
租赁持有并且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地产权益的初始成本,应当是IAS17《租赁》20段为融资租赁所阐述的确定,例如,资产应当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进行确认。根据同一段落,相等金额应当确认为负债。
后续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时,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计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确认为损益。采用成本模式时,按IAS-16在初始计量之后,以折余成本(扣除累计减值损失)计量。采用成本模式也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4.转换:(a)开始转供自用: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b)拟出售而开始开发: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c)结束自用: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d)开始以营业租赁出租予另一方:将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进行重估价 成本模式:账面金额不变
5.处置:情况有:出售或融资租赁。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时,投资性房地产应当终止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或处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以处置净收益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并确认为处理或处置当期的损益(除非属于IAS-17要求的售后租回),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对价,确认时应采用公允价值。
6.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者应以出租人的身份进行披露
7.IAS-40与CAS-3的比较
(1)范围上:本质上是一致的,具体的规定存在差异。
IAS-40需要具体判断,并且IAS-40将融资租入的房地产和经营方式租入后转租的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而我国CAS-3未将其纳入范围。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另外国际IAS-40所涉及的土地指土地的所有权,我国CAS-3中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2)计量上:初始计量都是按成本模式,包括买价和相关支出。
后续计量,我国和国际准则都允许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我国倾向于用成本模式,只有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可靠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国际未说明先后,但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模式,均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3)转换上:都规定用途发生变化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转换。并将转化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我国CAS-3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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