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粉尘场所防雷安全技术
1 范围
适用于全市可燃性粉尘场所的防雷安全自查和排查。 2 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xx;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xx;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xx;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GB12476.1-2000)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20xx);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xx);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xx);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xx 3 术语释义 3.1粉尘 dust
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纤维和飞絮及现行国家标准《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6719中定义的粉尘和细颗粒。
3.2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3.3可燃性飞絮 conductive flyings
标称尺寸大于500μm,可悬浮在空气中,也可依靠自身重量沉淀下来的包括纤维在内的固体颗粒。
3.4导电性粉尘 conductive dust 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3Ω·m的粉尘。 3.5非导电性粉尘non-conductive dust 电阻率大于1×103Ω·m的粉尘。
3.6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7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分区dangerous zones of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3.7.1 20区 zone 20
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连续或长期存在或短时频繁出现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区域; 3.7.2 21区zone 21
正常运行时,空气中可能偶尔产生的可燃性粉尘云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区域; 3.7.3 22区zone 22
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不可能发生,如果发生,仅是短时间存在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区域。
注: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分区示例见附录B 4 场所划分
4.1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4.1.1 具有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4.1.2 具有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4.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2.1 具有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4.2.2 具有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4.2.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a的火灾危险场所。
4.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4.3.1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5次/a 的火灾危险场所。 5 技术要点 5.1 自查要点
核查粉尘的种类、防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填报有关信息(详见表一)。 5.2 防直击雷的排查要点
5.2.1 接闪器的类型、安装布置情况、保护范围、材料规格、连接方式、腐蚀情况、独立接闪器的安全距离。
5.2.2 引下线的数量、间距、敷设方式、材料规格、连接方式、腐蚀情况。独立引下线的安全距离。
5.2.3 接地装置的类型,接地电阻值,人工接地装置的结构、材料规格、埋设深度,独立接地装置的安全距离。
5.2.4 比照以下情况检查放散管、排风管等处于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下表规定确定: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 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离(m)
2 1 重于空气
重于空气 5~25
5 2.5
5 2.5 轻于空气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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