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1 总 则 1 2 控制运用 4 2.1 一般规定 4
2.2 各类水闸的控制运用 6 2.3 闸门操作运用 7 2.4 防汛工作 10 2.5 冰冻期间运用 11 3 检查观测 13 3.1 一般规定 13 3.2 检查工作 13 3.3 设备评级 16 3.4 安全鉴定 18 3.5 观测工作 19 4 养护修理 21 4.1 一般规定 21
4.2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22 4.3 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23 4.4 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24 4.5 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25 4.6 闸门的养护修理 27 4.7 启闭机的养护修理 30 4.8 机电设备的养护修理 35 4.9 观测设施的养护修理 38 4.10 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 38 5 安全工作 40 5.1 依法管理 40 5.2 安全管理 40 5.3 安全生产 42 5.4 事故处理 43 6 其它工作 45
6.1 技术档案管理 45
6.2 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46 6.3 工程环境保护 46
1 总 则
1.0.1 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涵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 制订和完善本工程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 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其它服务工作; 4 根据控制运用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用; 5 对工程检查观测,并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6 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7 做好依法管理、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 做好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0 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4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并及时根据工程运用情况和要求修订各工程具体的技术管理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水闸应报省水利厅批准。
1.0.5 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工程的管理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情况,熟悉工程各部位结构,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管理业务,做好所管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1.0.6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 管理人员技术岗位责任制; 2 计划管理制度;
3 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4 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调度制度; 5 汛期和冬季工作制度; 6 运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7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8 观测工作制度;
9 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 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 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 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4 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5 环境保护制度;
16 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7 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1.0.8 水闸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的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1.0.9 水闸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控制运用 2.1 一般规定
2.1.1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规划设计要求和本地区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制定水闸控制运用原则,报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大型水闸和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重要中型水闸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上的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应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其余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应报各省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2.1.2 水闸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局部服从全局??用水资源;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4 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2.1.3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1 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 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4 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5 兴利水位和流量。
2.1.4 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1.5 水闸的控制运用,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原则、用水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执行完毕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还应及时发送水情信息。
2.1.6 当水闸需要超标准运用时,应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和复核,提出可行的运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有条件的,应先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2.1.7 在保证工程安全,不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前提下,可照顾以下要求: 1 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2 鱼类回游河道,利用鱼道或采取其它运用方式保护渔业资源; 3 小型水力发电。
2.1.8 有淤积的水闸,应优化调度水源,扩大冲淤水量,并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减淤。
2.1.9 水闸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2.1.10 通航河道上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按与当地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通报有关水情。
2.2 各类水闸的控制运用
2.2.1 节制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河道来水情况和用水需要,适时调节上下游水位和下泄流量; 2 当出现洪水时,及时泄洪;汛末适时拦蓄尾水。 2.2.2 分洪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接到分洪预备通知后,应立即做好开闸前的准备工作;
2 当接到分洪指令后,必须按时开闸分洪。开闸前,鸣笛预警;
3 分洪初期,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严密监视消能防冲设施的安全;
4 分洪过程中,应做好巡视检查工作,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情、水情
变化情况,及时执行调整水闸泄量的指令。 2.2.3 排水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冬春季节控制适宜于农业生产的闸上水位;多雨季节遇有降雨天气预报时,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汛期应充分利用外河水位回落时机排水;
2 双向运用的排水闸,在干旱季节,应根据用水需要,适时引水; 3 蓄、滞洪区的退水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按时退水。 2.2.4 引水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需水要求和水源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引水;如外河水位上涨,应防止超准标引水;。
2 水质较差时,应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 2.2.5 挡潮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应在潮位落至与闸上水位相平后开闸,在潮位回涨至接近闸上水位时关闸,防止海水倒灌;
2 根据各个季节供水与排水等不同要求,应控制适宜的内河水位,汛期有暴雨预报,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
3 汛期应充分利用泄水冲淤。非汛期有冲淤水源的,宜在大潮期冲淤。 2.2.6 通航孔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设有通航孔的各类水闸,应以完成设计规定的任务为主,兼顾通航; 2 开闸通航宜充分利用白天时间,通航时的水位差,应以保证通航和建筑物安全为原则;
3 遇有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天气时,应停止通航; 4 因防汛、抗旱等需要停止通航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2.3 闸门操作运用
2.3.1 闸门操作运用的基本要求是:
1 过闸流量应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当初始开闸或较大幅度增加流量时,应采取分次开启办法,每次泄放的流量应根据“始流时闸下安全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确定,并根据“闸门开高~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确定闸门开高;每次开启后需等闸下水位稳定后才能再次增加开启高度;
2 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3 关闸或减少过闸流量时,应避免下游河道水位降落过快; 4 应避免闸门开启高度在发生振动的位置。 2.3.2 闸门启闭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 检查上下游管理范围和安全警戒区内有无船只、漂浮物或其它阻水障碍,并进行妥善处理;位于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2 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 检查机电等启闭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 观察上、下游水位、流态,查对流量。
2.3.3 多孔水闸的闸门操作运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提供的启闭要求或管理运用经验进行操作运行,一般应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的,应由中间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由两边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
2 多孔闸闸下河道淤积严重时,可开启单孔或少数孔闸门进行适度冲淤,但应加强监视,严防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
3 双层孔口或上、下扉布置的闸门,应先开启底层或下扉的闸门,再开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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