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中奖彩票归属纠纷案 所属章节:
案例摘要:
本案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案例背景资料:
1999年3月19日,某市的工人俱乐部广场前正在举行贩灾彩票发行活动。大奖是一辆价值数万元的三箱夏利汽车。15岁的少年陈利钢用母亲给的4元钱买了彩票,结果中了大奖。陈利钢立即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母亲,他的母亲又通知了自己的哥哥,即陈利钢的舅舅。于是陈利钢的舅舅替外甥补交了1 .4万元税款及其他费用后,将车开回村里保管起来,准备把车出售后,将卖车款交给陈利钢的母亲,让他替儿子保管这笔钱。但这时,陈利钢的父亲提出了反对意见,坚决要求中奖汽车归自己保管。原来,早在三年前陈利钢的父母就已离婚,法院判决陈利钢由父亲抚养。因此,陈利钢的父亲认为,他才是陈利钢的监护人,孩子中的奖,当然应由他来保管。陈利钢的母亲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说法,她说,陈利钢当时住在她那里,买彩票所花的4元钱也是自己给的,所以那辆车的所有权该归自己,况且,彩票是她叫陈利钢去买的。而陈利钢对母亲的这种说法断然否认。他坚决不承认彩票是母亲叫他买的,相反,完全是自己的意愿。由于双方在轿车所有权的问题上都不愿意妥协,在村委会的几次调解无效后,4月底,陈利钢以原告的身份对舅舅提起诉讼,要求立即把轿车返还给自己。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陈利钢购买彩票的钱确实是其母亲给的,然后由陈利钢亲自到活动举行地购买的彩票。
问题:本案如何了结? 分析思路: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三个阶段的划分:第一个阶段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监护人完成;第二个阶段是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做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活动;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对公民的三个年龄阶段,不同的行为能力作不同的划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答案:
本案中的陈利钢已满15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一些学习用品,一般的小额的生活资料,还有一些是属于纯接受利益的行为。那么,陈利钢用母亲给的4元钱买彩票的行为符合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特征,这种行为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陈利钢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由此而获得的利益当然应归属于陈利钢自己。但是,当陈利钢中奖后,情形又发生了变化。对价值几万元的轿车,陈利钢不能把握这种客观事实,不能理解这一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无论是将汽车卖掉,还是由其他人保管,都是他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能选择和把握的,这与他的年龄和智力完全不相适应。为了保证他的财产安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这种民事活动。对于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一般就是父母。但本案中的陈利钢的父母离异,而法院判决陈利钢由其父亲抚养,因此,其父应为陈利钢的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他的财产直到陈利钢年满18周岁。其间陈利钢的父亲不得擅自挪用,如果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过程中,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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