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总则
(一)为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程序。
(二)省卫生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申请备案: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要求
(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在标准前言部分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二)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在标准前言部分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
1
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三)企业可以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由各企业分别向省卫生厅备案。
(四)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五)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包括下列内容:
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食品包装、标志、贮存、运输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安全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 9、生产加工流程;
10、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
(六)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2
(七)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申请
拟备案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向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工作概况,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等);
4、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证明复印件(提交的备案材料法人代表签字),其他企业提供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受理
3
1、标准备案受理单位: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31-84812740、84812739)
2、受理单位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三)审查
1、资料审查和现场验证
对已受理的企业标准,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监督科(联系电话:0731-84812736、84470920)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和标准验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备案申请人补充材料、现场核实、标准验证、技术审查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2、技术审查
(1)认为企业标准确须进行技术审查的,由企业组织对拟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由资料审查人员从湖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审查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形式。
(2)技术审查实行专家组审查制,并形成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上签字。
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建议备案;修改后建议备案;修改后再审;
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