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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大 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小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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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幅面积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

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题要点:

(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但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与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甲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 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

1、承租的楼房可否投保?

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 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题要点:

(1)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请求全额赔偿。

(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案例三、某公司增资扩股,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作价90万元增资,车辆按时交付公司,公司也使用该车辆运营,但是因种种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三辆自卸车,但是甲股东出面称者三辆车并没有过户,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见甲股东有产权证书,只得解除保全。债权人继续追索,但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称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主张更多的清偿金额,债权人对此辩解不服。 试分析: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债权人能否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有无法律依据? 4、债权人若不服,有何救济方法? 答题要点: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经过资产评估才能生效。

(2)债权人不能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因为该三辆车不属于债务人。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甲股东的车辆没有过户,所以视为出资未缴付,股东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债权人若不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诉请甲股东在未缴付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四、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试分析: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甲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香蕉水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 (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甲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

案例五、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答题要点: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以下5个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其次,还应当指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最后,应得出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1)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2)继续保持连续盈利一年以上六、职员张某因病做手术。办理住院时,他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住院期间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记载有“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离开医院,发生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字样,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工人员也没有向张某解释该免责条款的含义。张某在手术前一天晚上离开医院回家取衣物,不慎跌倒,造成大腿骨折,花费医疗费7000元。张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张某是擅自离开医院造成的骨折,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张某称自己不知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签署合同时陪同在旁的医院陈医生证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张某说明合同含有免责条款的内容。 试分析:

1、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4、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 答题要点:

(1)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当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含义,医院的陈医生证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保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违反了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将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没有生效。所以,实质上张某没有违反合同。 (4)张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

案例七、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 4、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监事所组成? 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答题要点:

(1)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起人。(2)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

额由社会公开募集。(3)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5)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案例八、李某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唐某,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李某找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要求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李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他偿了,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

1、李某是否有权免除肇事 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李某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题要点:

(1)李某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因为李某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3)李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案例九、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9.3万元;②存料9l万元;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输设备65万元;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

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o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答: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答: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3)对案例十、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1.工商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案例十一、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提出如下给付请求: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答: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30元;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损失18000元。这两项是破产债权。2.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做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3.借用他人财产,由他人取回。(六)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个监事由甲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答: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答: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价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 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

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监事所组成?

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案例十二、1999年10月,A证券公司在增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6亿元。现查明,在成立后的一年里,围绕该公司发生了如下情况:①公司将业务范围确定为以替客户提供经纪服务为主,兼从事证券投资;②该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为争取大客户,对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大户公开许诺,保证年收益率在10%以上,不足部分公司愿意用自该客户处所得佣金返还弥补;③为挽留一个大客户,在该客户资金周转不灵时,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数额不详的一笔股票供其操作以解燃眉之急;④该公司私下得知B上市公司在一次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及时抛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B上市公司的股票;⑤该抛售行为引起了B上市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客户吴某根据盘面的走势毅出货\减仓,避免了一部分损失。 问:1.A证券公司能同时从事经纪和自营业务吗?为什么?

答:该证券公司可以同时从事经纪类和自营类证券业务,因为该公司增资后注册资金已达6亿元,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要求。

2.A证券公司为某大户提供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信用交易持什么态度?

答:A证券公司提供股票供其客户炒做的行为不合法,我国证券法对信用交易持禁止态度,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的证券买卖融资、融券。

3.对A证券公司抛售股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A证券公司抛售股票的行为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 4.如何看待客户吴某的行为?

答: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风险避让行为。

案例十三、2000年3月?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丁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价款56万元。为此,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l》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请问: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答: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入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答: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答: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一)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0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题要点:

(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十四、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太度的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参考答案: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案例十五、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经过表决,11个股东,代表了大多数的股份,同意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解散。

由于股东们对公司已经没有兴趣,又要过元旦和春节,直到2002年3月1日清算组成立。3月15日,清算组向有关债权人通报公司解散情况,要求申报债权债权人之一,冬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有关情况,感到清算组工作不规范,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就万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如果你是该律师,如何就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作出回答?参考答案1、《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在福安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福安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福安保险公司遂与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福安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属于高度危险物品,福安保险公司当即要求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油液化气立即转移出去,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石油液化气,福安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福安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福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试分析:

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福安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答题要点:

(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石油液化气的事实告知福安保险公司的行为,属

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 (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福安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

案例十六、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金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金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答题要点: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以下5个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1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其次,还应当指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最后,应得出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1)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2)继续保持连续盈利一年以上。

案例十七、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骄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

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

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刘德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

为伪造的证明。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问:1、什么是保险欺诈?

2、根据教材谈谈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付? 参考答案: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虚报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十八、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题要点:

(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案例一:某公司职员经常出差,在1999年7月5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60万元……B公司则以章某重复保险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应当解除合同。 问:1、解释保险金额的含义,并举本案例说明

答: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例如,本案例中的30万元即是保险金额。 2、什么是重复保险?

答: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合同不一定一律无效,投保人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直接导致第二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抗辩权产生,并不必然导致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 3、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被保险人而言,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的赔偿金。对保险人而言,实行责任分摊原则。

4、A、B保险公司应当向章某各承担支付多少保险金的义务?并说明理由

答:A、B保险公司应当向章某各承担支付15万元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金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保险金额相同的情况下,A、B保险公司应按1:1的比例对章某承担赔偿责任。

5、重复保险是否一律视为具有保险欺诈因素?

答:重复保险不一定完全是无效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将对同一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欺诈,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问: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上市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⑴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⑵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⑶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⑷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⑸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计载,其次,还应当拍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的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还到规定年限,最后应得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①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15000万元以上;②继续保持盈利一年以上。

案例三: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该抵押无效。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提出如下意见: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志。未经基本合伙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该抵押无效。如果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作为退伙处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四: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⑴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答: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的。 ⑵如何选任清算人。

答:《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⑶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答: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⑷甲是否可以退伙? 答:甲不可以退伙。

⑸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答: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⑹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⑺合伙企业是否应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答: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⑻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⑼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答: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⑽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答: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效。

⑾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答: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⑿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答: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⒀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答: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五: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人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⑴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答: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⑵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答:债务人申请破产要得到他人同意。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决为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 ⑶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包括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不妥。清算组成立不妥。 ⑷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答: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无效。

⑸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答: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 ⑹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答:《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⑺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⑻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答:《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代规定。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①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②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③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④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⑼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受偿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是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案例六: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答:这两项是破产债权:⑴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万;⑵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案例七: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自己买卖股票是一般股东的投资行为,也不会引起股市波动。公司处罚是不公正的。

(1)张玉霞是否属于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张玉霞属于证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2)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⑴发行股票或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⑶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⑹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案例八: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⑴该楼房可否投保?

答:《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⑵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⑶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2条规定。

案例九: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于是郑旺于2004年6月1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 ⑴在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⑵能否起诉?

答: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所以不能起诉。 ⑶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

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郑晓旺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⑷如果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者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利。

案例十: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①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答:四个发起人不能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③本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答: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余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此案中,经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000万的股份,其他三家只拥有6000万元的股份,其他股民拥有4400万元的股份。 案例十一: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答: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表示同意张德权入伙,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案例十二:2001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法院裁定异方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①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答: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②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⑴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⑵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⑷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⑸3个月加15天后,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⑹企业可以与债务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公告,中止破产程序;⑺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⑻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⑼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案例十三: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戊询问其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①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答:此背书具有连续性。

②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

答:甲、乙、丁是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

案例十四: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上市公司。…自己买卖股票是一般股东的投资行为,也不会引起股市波动。公司处罚是不公正的。

①张玉霞是否属于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张玉霞属于证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②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⑴发行股票或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⑶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⑹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案例十五:★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拒绝转移香蕉水。 ①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答: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这份保险合同属意思表示不真实,甲公司欺诈行为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保险法》等16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保险合同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有义务近十天告知保险人。 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答:所有的合同,均须从诚实信用为基础,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当事人都须将订立合同的背景情况和合同各个条款的真实情况完整准确地告知对方或者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保险公司涉及当事人规避风险和承受风险的重大财产利益,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必须说明,投保人要将被保险利益的真实情况完全告诉给保险人如有任何隐瞒则可能导致整个保险合同无效,因投保人的告诉是保险人评估中风险和计算保险费率的基本依据,保险人也要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如实知投保人。

③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答:《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行为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明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因保险时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十六: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①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甲股东出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股东2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实际作价应只有100万元,而被其估成30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理。 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答:不能要求股东清偿《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④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股东的辩解有法律根据《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案例十七: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答: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保险法》第46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示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常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案例十八:职员张某因病做手术。办理住院时,他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住院期间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张某说明合同含有免责条款的内容。 1.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

答: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义务履行;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负责条款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含义,医院的陈医生证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保险法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

答: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违反了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将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没有生效。所以,实质上张某没违反合同; 4.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 答:张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损失费。

案例十九: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答:⑴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⑵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⑶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⑷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⑸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计载,其次,还应当拍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的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还到规定年限,最后应得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①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15000万元以上;②继续保持盈利一年以上。

案例二十: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出资的1/2。

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设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其出资的。 案例二十一:某商业公司与某经营部签定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20万元,…要求某经营部和某农银支付票款,并赔偿损失。

(1)某农银的行为是否为票据保证行为?

答:不是票据保证行为。因为欠缺保证的记载事项。 (2)某农银该不该承担责任?

答:农银应该承担责任。依据民法上的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十二:某有限责任公司有9个股东……4个股东通过的决议没过股东的半数,因此是无效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和法律意义:

有限则陈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内进行生产经营的资产,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 。所以,公司必须维持公司章程规定数额并英公司登记的资本,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注册资本应维持不变,不得减少,如果再生产经营中发生亏损,必须以下个年度的盈利弥补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如何提取公司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类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类如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应当如何分配: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的 顺序是弥补上年的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如何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如何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资最多的 股东召集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暗示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如果你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该如其起草有关分配的律师意见书:

1.公司盈利1200万元,应当首先弥补上年亏损的600万元。2.在弥补上年亏损后,公司的盈利应当提取公积金,即公司税后利润1200万元的10%计120万元。3.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提取5%至 10%的法定公益金按较少的比例提取,也要提取利润的 5%,即1200万元的5%,计60万元。4.在弥补亏损6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20万元,法定公益金60万元后,剩余420万元,由各股东按照资比例分配。5.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以公司全部1200万元税后利对外投资的决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改正,否则根据《公司法》第77第5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 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 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 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 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B.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 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C. 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 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 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 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D. 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 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B. 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D. 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D.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 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 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C. 不应批准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B. 设立登记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C. 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在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A. 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的设备 D. 丁依合同保管着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拖欠的保管费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在章一德为其母亲吴氏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A.以被保险人吴氏为受益人B.以被保险人吴氏指定的章凰侯为受益人 C. 以投保人章一德为受益人,但须经吴氏同意D.以投保人章一德和被保险人吴氏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

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 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 合同效力中止 D. 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章一德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章一德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C. 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0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

1、 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 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 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太度的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答: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三)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经过表决,11个股东,代表了大多数的股份, 同意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解散。

由于股东们对公司已经没有兴趣,又要过元旦和春节,直到2002年3月1日清算组成立。3月15日,清算组向有关债权人通报公司解散情况,要求申报债权。

债权人之一,冬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有关情况,感到清算组工作不规范,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就万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如果你是该律师,如何就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作出回答?

答:1、《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在福安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福安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福安保险公司遂与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福安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属于高度危险物品,福安保险公司当即要求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油液化气立即转移出去,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石油液化气,福安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福安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福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试分析:1、 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 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 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 福安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 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答:(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石油液化气的事实告知福安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 (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福安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

(五)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金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金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答:《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以下5个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 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爱猫扑.爱生活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其次,还应当指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

最后,应得出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1)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2)继续保持连续盈利一年以上 。

(六)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骄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

1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

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刘德福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

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 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问:

1、什么是保险欺诈?

2、根据教材谈谈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付?

答: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虚报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

(七)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二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三家公司一致同意。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二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三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三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为了将来工作方便,在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 几个发起人能发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3、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

答:(1)仅3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2)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

(3)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八)发现追尾的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 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2016年电大 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小抄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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