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较轻的,处D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这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 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A.二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B.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D.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28、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B C D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A.同时开工建设B.同时设计C.同时施工D.同时投产
2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 A B C D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A.财政B.税收C. 价格 D.政府采购
30、 B C D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A.国家 B. 公民 C.法人 D.其他组织
三、判断题
1、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给予奖励。(×)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6、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7、环保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9、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 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1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 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 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 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1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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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1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扣押、没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
15、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6、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17、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8、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19、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
2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2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四、简答题
(一)简述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答: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 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 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 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纂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答: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1)《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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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符合哪些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五十九条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如何处罚; (3)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如何处罚。 答: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 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 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 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政处罚规定。 答: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 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简答企业应该完善的哪十项制度? 答: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增加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 增加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增加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五、问答题
(一)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的亮点是什么? 答:
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 首次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 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
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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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的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加大排污惩治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二)新《环保法》规定了企业哪些环保责任和义务? 答: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4.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5.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0.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12.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17.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18.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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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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