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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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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此项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本规范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第一章

第一条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口腔种植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

医院口腔科或口腔专科医院及达到规范要求的口腔专业诊所内实施。

第二条

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专业设

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的基本要求。用于

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诊疗间外应当设置手臂清洁及消毒设施。

第三条

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

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第四条

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的消毒管理应当按照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执行。

第五条

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自身应当

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人员基本要求

具备颌骨曲面体层或颌骨

第二章

第六条

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具有卫生

,并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接受过口

腔种植学专业学习或培训。本科生及本科生以上全日制教育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

120课时以上(含口腔种植学实习)考

40分以

试合格者;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

上,或在境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三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第八条

本规范实施前已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

5年以上的医务人

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员视为已具备进行口腔种植诊疗活动资质。

第九条

本规范实施前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

5年,或在医疗

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未满

机构非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执行本规范第七条。

第三章

第十条

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种植学诊疗活动中所使用的材料、器械及

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

植治疗的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

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

治疗的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应当常规进行颌骨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检查与诊断。必要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

第十三条

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

立完善的口腔种植门诊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X线检查记录和资料、手术记录、治疗记录、复诊记录以及使用的种植系统及其规格的登记记录。

第十四条

口腔种植技术分为简单种植技术、较复杂种

植技术及复杂种植技术。简单种植技术是指无需在术区进行任何其它种植技术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较复杂种植技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种植技术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包括:引导骨再生技术、骨劈开技术、即刻种植技术;复杂种植技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种植技术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包括:上颌窦底植骨技术、外置法植骨技术、其它自体骨植骨技术、即刻修复技术、牙槽突牵引成骨技术、功能性颌骨重建技术,以及面部赝复体种植修复技术等。复杂种植手术

原则上应在三级医院进行。

第十五条

实施较复杂种植技术的医务人员除应当符

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复杂种植技术的医务人员除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六条

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根

据自身的人员资质、技术条件、设备装备等开展相应的口腔种植技术,以保证口腔种植治疗安全与质量。

第十七条

已正式设有口腔种植专业科室的医疗机

构,口腔种植治疗应当在正式设有的口腔种植专业科室里进行。如需其它专业科室协助或合作,应当由种植科室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效果评估,应参考标准*进行。第四章

第十九条

其它管理要求

Albrektsson-Zarb

口腔种植专业科室是指医疗机构为适应学

科发展,引领学科进步,解决疑难病例而专门设立的独立专业科室。专业科室应当配备专职医生和护理人员等。

第二十条

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是指在口腔医疗

机构中开展种植诊疗服务的场所。医师执业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其执业范围应当符

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开

展口腔种植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依照本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口腔医疗机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

疗机构年终校验考核。

附:Albrektsson-Zarb

标准

1986年瑞典Albrektsson和Zarb等提出的口腔种植成功评价标准:

1.种植体无动度。

2.X线片显示种植体周围无透射区。3.种植体功能负载年。

4.种植体无持续性或不可逆的症状,如疼痛、感染、麻木、坏死、感觉异常及下颌管损伤。

5.达上述要求者,5年成功率85%以上;10年成功率80%以上为最低标准。

1年后,垂直方向骨吸收小于

0.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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