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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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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系

作者:吴越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 要: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因而倍受重视。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就此问题的探究也从未停止。其中有关于“恢复原状”问题的争论尤其典型。主要的表现在:“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和由此进一步衍生的:倘如“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它是否独立存在。出于对民法的崇敬和内心的困惑,我结合各家之言和平日所学所悟,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分析。并将所得总结写于此文中。

关键词: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独立性 一、引言

长期以来,就“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联,法学泰斗们各抒己见,众说纷纭。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民法过程中多对此存在困惑。相关探究与思考在民法理论界经久未衰,各种思想理论,碰撞,融合。总而观之,争论的焦点有二:一为“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二为“恢复原状”是否为独立的一项物权请求权。一种学说观点是,鉴于我国《民法通则》是在侵权责任之下对其加以规定的,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①另一种学说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完全符合物权请求权的一切特征,其为物权请求权,至于《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侵权责任之中,是因为其并没有承认独立的物权请求权。②还有的学说认为其应属于排除妨害的一种方式,因为没有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将变为极为空虚的请求权。③诚然,我国物权法第36条已明确写明:“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但也不能以此作为“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且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的“铁证”,下文将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属性”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独立性探究”两个方向浅析“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系。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属性

“恢复原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恢复原状指的是恢复权利的原来状态,如修理,返还。广义的恢复原状则包括了狭义的恢复原状及用非货币之等价物填补损害。④学说多反对将“恢复原状”归于物权请求权,而认为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①物权法中规定的恢复原状,包括修理、重做、更换,只是合同义务履行不当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物权的保护方式。在此,我们只要简单的想一想“是谁有义务来修理、重做、更换”这个问题,就可以看出这些义务或责任是基于债权合同而产生的。⑤如我国《合同法》第97条明确记载: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恢复原状”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第15条,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是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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