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是中心及各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形成,具有参考利用价值、进行分
类集中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是规范中心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中心
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中心档案分为以下几种:
(一)中心级证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 机构信用代码证、会员证等其他证件。
(二)企业治理结构
1.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经理、各部门决议及会议材料; 2.高管人员资料档案; 3.合伙人情况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中心文书档案
1.外发文件:外发红头文件等;
2.外收文件:
(1)监管部门的批文、批复、通知等;
(2)上级管理部门、股东单位颁发的需要中心执行的指示、决定、命令、条例、规定、办法和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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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
(4)社会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材料和公函; (5)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外来文件。
3.内部文件:?各部门通知、通报、请示、报告、制度及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等。
(四)基金交易及基金清算
包括不限于:合伙人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彔、监察委员会会议记彔、清算指令等。
(五)合规档案
各种风控合规报告及提示函等。
(六)行政物业
1.办公楼相关文档:办公物业租赁文档,财产保险相关文档等; 2.办公家具类文档;
3.电话、安保、音视频相关文档; 4.物业管理相关文档; 5.空调、电梯相关资料;
6.办公楼消防、水系统图纸等等; 7.购置各类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 8.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七)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等资料。 (八)合同类
中心对外签订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九)基金业务
1.基金发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如申报材料、宣传资料等;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 3.基金年度报告等;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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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包括: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
2.帐簿包括:会计总帐、明细帐、辅劣帐,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涉及外事活动的会计帐簿;
3.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及附注,会计月报表及附注; 4.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十一)人事档案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材料? 4.考核材料? 5.劳动合同
6.参加党团组织的材料 7.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取消处分以及复查材料 9.反映职务、职称、工资等方面的材料 10.其他材料
(十二)声像档案
1.本单位各种会议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2.重要的合同、协议签字仪式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3.重大节日、晚会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4.本单位历届主要领导的照片
5.其他重要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6.各类纨念品、荣誉证书、奖杯、奖牉、奖品、出版刊物等。
第三章 档案管理的组织和分工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是负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部门 ,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中心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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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指导中心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正确整理立卷,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幵检查其落实情况;
(三)办理档案的借阅,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中心应该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集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五)各部门要配备兼职档案(文书)管理员,负责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按 规定时间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六)中心财务会计档案和统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七) 基金交易及基金清算的资料属与项机密档案,机密材料采用密封归档方式。
第四章 整理归档方法和要求
第六条 文书档案的分类可采用多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五章 保管和查阅
第七条 负责集中保管档案的部门应明确与人进行管理,与柜存放,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发现因信息载体而影响档案寿命时,要及时抢救复制,有条件时应划出与用房间存放档案。
第八条 严格档案调阅的管理
(一)外单位查阅、摘抄、复印档案资料,须凭单位介绍信,经中心领导批准,按查阅规定办理。
(二)本中心人员因工作需要,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调阅档案资料。 1.查阅本部门的档案资料,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2.查阅中心的档案资料,由各线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查阅档案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指定地点查阅。查阅时,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标记、涂改、折叠和拆散。归还档案时,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清点,发现遗失、损坏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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