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食品安全知识考试598题(含参考答案)
姓名: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 题号 得分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一、填空题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三位是(食品类别)编码。
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5.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6.(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8.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人群年龄段划分为(1)到(10)岁和(10)岁以上。
10.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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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格是指(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12.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
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13.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14.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15.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16.《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7.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8.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19.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20.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21.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此种情形的召回为(三)级召回。
22.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23.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4.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2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26.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27.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28.(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29.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
30.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1.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3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3.公安机关收到有关“瘦肉精”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34.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5.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3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37.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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