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制品出口频遭美国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 中国木制品出口频遭美国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
一、美国对中国木制品反倾销的现状
中国已经步入加入WTO的第二个10年,这个时期是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跨上新台阶的关键时期。但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与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尤其是美国对中国频繁发起的反倾销,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现如今,我国已经取代日本、韩国成为美国反倾销的重点对象,是国际上遭受美国反倾销投诉最多的国家。随着中国全面进入WTO,美国频繁的反倾销对中国企业造成的损害愈发严重,而中国的木制品出口企业也不例外。
早在2002年,美国木制品生产企业就已经开始酝酿提出反倾销诉。2003年10月31日,美国32家木制卧室家具制造商联名上书美国商务部,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家具进行反倾销调查。同年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以57%的支持率通过了对“中国家具反倾销案”立案的决定。2004年1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中国木制卧室家具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倾销初步裁定,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从4.90%到198.08%不等。7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倾销初步裁定进行了修改。11月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最终裁定,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从0.79%到198.08%不等。
2007年3月,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针对美硬木和胶合板产业启动332调查的申请,要求其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2条,对2002年至2006年美国硬木地板和胶合板产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常规性事实调查(General Fact finding Investigations)” ,并出具调查报告。8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ITC)提交“硬木胶合板和木地板的332调查报告”,该报告的诸多内容将影响我国硬木胶合板和木地板产品对美国的出口和行业的发展,还涉及纸张、家具、木材、木门窗、木楼梯及其它木制等产品的生产和对美国的出口。
2010 年10月22日,美国地板企业联盟(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loor enterprise alliance,FEA)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和美国商务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d Secretary of Commerce)提出申请,要求针对中国的复合木地板提起“双反”调查。美国地板企业联盟在申请书中宣称: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多层实木复合地板(Multilayer wood flooring)享受政府补贴并存在倾销行为,且倾销幅度高达242.2%,严重损害了美国地板生产企业和贸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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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的利益,为此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立即对中国地板企业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该项调查涉案国内复合木地板企业共169家,涉案金额高达100亿人民币。同年1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反倾销、反补贴做出调查决定,12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初步裁定中国输美多层木地板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并进入实质性阶段。2010年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日落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对华输美木制卧室家具的现有反倾销税令,实施期限仍为5年,依据2010年8月美国商务部第四次行政复审决定,中国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43.23%--216.01%。
2011 年2月,美国商务部确定了3 家反补贴和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并于3月份公布了反补贴初裁,被列在调查名单里的100 多家企业面临着27.01%的反补贴税率,2011年5月2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6月27日又“缘于计算错误”修正了税率,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召开对中国多层实木复合地板的“双反”调查商务听证会,替代国和替代数据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2011年12月31日,美国宣布对中国生产的多层木地板设定最终税率,增收58.84%的反倾销税以及26.73%反补贴税;2011年12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税令,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至26.73%的反补贴税和0至58.84%的反倾销税。
2012年2月2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公告,宣布对中国输美木制卧室家具(Wooden Bedroom Furniture)发起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该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涉及包括中国出口商及生产商在内的共198家企业。
由上可知,如何有效地应对美国频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木制品企业一个必须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美国对中国木制品反倾销的原因
(一)美国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1.问题的由来和标准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①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的性质,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因此往往会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实现限制社会主义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由此可见,“非市场经济地位”是美国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美国《1930年贸易法》以及之后的修正案确定了判断“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该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该国企业雇主与工人之间通过谈判确定工资的程度;外国公司在该
①段红华,“我国频遭美国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中国集体经济》,2012年第2期,第36页~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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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制品出口频遭美国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 国投资行为的自由化程度;该国政府对生产企业所有权掌握程度或控制方式;该国政府对资源调配、企业产品定价和生产数量的控制程度;其他美国调查机关应当考虑的适当因素。①根据这个标准,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也不例外。
2.问题的认定和损害
首先,美国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的随意性──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都没有规则可寻。WTO的规则实际上没有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因此,根据申请加入的程序以及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这种认定往往由一些世贸组织主要缔约方或成员操纵,成为限制申请方的一种手段。即便是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非市场经济标准,也往往是一个国家一个版本。这对像中国这样通过自己努力改变非市场经济状况的国家非常不利。
其次,美国在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譬如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摩擦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同一种贸易争端中,两个世贸组织成员会选择两个完全不同的参照国家。因此,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约束下,中国木制品企业很可能会遭受严重的损害,例如更容易被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起诉、更容易被抬高反倾销的幅度、中国木制品企业要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等损害。
目前,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3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10位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没有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对中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十分不利。“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拦路虎。
(二)中国木制品企业应诉不积极
首先,中国遭遇美国反倾销的木制品企业多数是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自身对美国市场情况和行业状况知之甚少,在接到反倾销应诉通知时,这些中小型木制品企业往往置之不理,采取沉默逃避的态度。这些中小型木制品企业缺乏对反倾销的了解,不懂反倾销的法规与运行机制,缺少应诉经验,惧怕打官司。据资料统计显示,在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而以美国胜利而告终。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商务部在无法使用被调查企业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能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进行幅度裁决。中国木制品企业不应诉,美国商务部就有可能全盘采纳申诉方的主张或其他不利于中方的资料数据进行最终幅度裁决,判定中国木制品存在倾销。这就在客观上助长了其对华反倾销的气焰。同时,反倾销应诉时包括收集资料,聘请律师,组织人员参与应诉等都需要支出不少费
①John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Constitution and Jurisprudence, UK, 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Press, NY, 2011,p102-118. ②孟祥远,“论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对我国反倾销的影响”,《现代工贸工业》,2011年第10期,第23页~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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