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研究及报告
第八章 第九章 第701节 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第702节 SEC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第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第704节 执法行为研究 第705节 投资银行研究
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第801节 小标题
第802节 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第803节 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第804节 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第805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罪的回顾
第806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第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第901节 小标题
第902节 企图和阴谋进行欺诈犯罪活动 第903节 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第904节 违反美国《1974年退休雇员收入保障法》的刑事
责任
第905节 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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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纳税申报表
第1001节 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章 公司欺诈责任
第1101节 小标题
第1102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第1104节 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第1105节 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第1106节 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第1107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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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正文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101节 组建、管理条款
(a) 委员会的组建——为了保护投资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兹组建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的目的是监督公众公司的审计以及相关事项,以便为购买及持有其证券的公司或公众投资者编制准确、独立的审计报告。委员会应当是一个法人,作为非盈利公司持续经营,直至被国会出台的法案解散。
(b) 法律地位——委员会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应当遵从哥伦比亚非盈利公司法,并应当拥有该法所授予一个非盈利公司的所有权力。鉴于委员会承担的职能,委员会雇佣的任何委员或职员,以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雇员或机构。
(c) 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应当根据第107节的规定,遵照SEC的指示运行。如果SEC根据本小节(d)做出一项决议,委员会应当: (1) 根据第102节的规定,对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
(2) 根据第103节规定,制定或(以及)采纳与为发行证券的公司编制审计报告有关的审计、质量控制、道德、独立性及其他准则; (3) 根据第104节和委员会的规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4) 根据第105节规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惩诫,以及处罚;
(5) 实施其他委员会认为(或SEC认为、或法规、法令中规定)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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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职责或职能,以便提高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标准,提高审计质量;或执行本法,以便保护投资者或公众利益;
(6) 强制执行本法、委员会的规定、专业准则及与编制及公布审计报告、相关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有关的证券法规;
(7) 制定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运行,以及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d) SEC的决议——委员会的委员应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出台规则,采纳征求意见稿阶段及过渡性的审计和其他专业准则),以确保SEC能够在本法生效后270日内作出决议,使委员会按上述要求组建起来,并具有执行本章规定的能力,以及强制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执行本章规定。在委员会成员被任命前,SEC应负责筹备工作和委员会正式运作前的过渡期管理。 (e) 委员会的委员――
(1) 组成——委员会应有5名委员,从具有诚信和名誉的著名人士中任命,他们应当证明自己对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负责,并且理解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披露财务信息的义务及性质,理解为这种信息披露编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的义务及性质。
(2) 限制——委员会的两名委员,而且只能有2名委员是符合1个州或更多州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本要求的前提是,如果两名委员中有1名是主席,他(她)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5年不曾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3) 全职独立服务——委员会的每一名委员应全职工作,不可以在委员会任职的同时,在其他任何职业或商业机构中兼职。任何委员不可以参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SEC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员)的分红或从中收取财物;但若符合SEC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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