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NJZC—2008K043
项目名称:机床设备及服务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8年5月13日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对机床设备及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报价和谈判。
1、项目编号:NJZC-2008K043 2、项目名称:机床设备及服务
3、竞争性谈判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采取汇票(外埠)、本票、支票形式(本市)(现金不予接受),在递交谈判文件时送达采购中心。
4、竞争性谈判获取方法: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njzc.gov.cn)免费下载。 5、响应性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6、递交响应性文件时间、地点:2008年5月22日上午8:30至9:00,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六楼(开标厅)。
7、谈判时间、地点:2008年5月22日上午9:00,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六楼,届时请参加谈判的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参与谈判。
8、学校联系人:谢兵 联系电话:13951707486
联系电话:025-83279802 联系传真:025-83279803 联 系 人:马健
谈判文件接收人:王琪 联系电话:025-83279812 联系传真:025-83279814 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1号 邮政编码:210008
开 户 行:建行地铁大厦分理处 银行帐号:32001595844050000202 开户名称: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本竞争性谈判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报价和谈判。 2、合格供应商
(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2)具有本次谈判采购货物的销售代理资格。 (3) 其他要求按照采购需求中的要求。 二、响应性文件组成
响应性文件应用A4规格纸编制并装订成册,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谈判申请及声明(格式)、营业执照(复印件,网员免)、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参加政府采购的成功案例(如果有的话)、服务承诺、其它资信证明等(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按照本次采购要求提供)。
2、报价部分
(1)供应商应按照各设备具体配置按单价、总价分别报价。
(2)各项报价应包括拟提供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以及培训和服务等全部费用。
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详细的交货清单、集成(施工)方案、货物安装、验收标准、技术资料,以及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如果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有偏差,必须详细说明。
三、响应性文件递交
1、响应性文件应于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递交至采购中心指定的地点。 2、响应性文件需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且须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四、谈判
1、在递交响应性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2、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依法由相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三人组成。 3、谈判程序:
(1)谈判小组审阅各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3)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小组制定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最优方案,或直接根据响应性文件请各供应商作最后报价;
(5)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4、成交标准:本次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成交。
(1)设备功能范围和设备技术要求打★的必须满足,其他指标不满足的要求少于3项(至多3项),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其他指标一项不满足,将加价2% ,两项指标不满足将加价5% ,三项不满足将加价9%。
(2)厂商资质和服务承诺要求不接受负偏离。如负偏离将作为无效报价。
(3)付款条件偏离:如报价人要求增加预付货款的,每增加10%预付款将加价2%;报价人不接受稳定运行12个月后支付5%余款条件的,每减少5%;将加价2%。
(4)免费质保期维护:免费质保至少一年,超过一年(不含),每增加一年减价2%。免费质保期不足一年的(不含),将作为无效报价。
(5)交货期:2008年6月25日前。如投标人不能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货的,每延期一周,加价1%。
上述要求报价人必须在报价文件中进行逐项应答,否则视为不响应,废标或将被加价。
五、合同授予
1、采购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采购中心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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