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
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3]88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政办发〔201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是我市创建全国建筑强市的有效动力,是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模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1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1 / 3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在科学谋划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市建管局牵头,市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配合,制订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新型建筑工业化要以前期开展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为切入点,以政府性投资项目为突破口,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进行装配式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试点,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推广。要加快推动地方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出台,分阶段、分步骤解决设计模数化和材料部品化,逐步形成适应我市实际的装配整体式住宅体系,稳步提高住宅单体的预制装配率,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二)政府扶持与政策激励相结合。要注重企业和市场培育,加快制订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领、市场引导,逐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并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居住安全。
(三)面上推动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推动面上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同时,结合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要求,针对不同结构形式,分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政府投资的公建项目和公租房项目要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 二、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的扶持
1.市委市政府对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对发展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实施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
2.对实施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额给予5%的财政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产的给予6%的资助),每个法人项目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 / 3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新设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项目竣工投
产后,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50%扶持。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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