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究2012.1
与地权的清晰化程度并不呈简单的正相关关系,而与各主体的社会关系强弱、社会资本厚薄密切相关。把地权置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进行考察,
是笔者坚持“产权的社会视角”这一基本立场并贯穿始终的思路。地权权利主体的社会关系网络强弱是其农地权益得失与多少的基础性内生变量,也是农村制度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之一。无
论是围绕耕地被收回、被“租售”问题臧村村支书臧德雨与小队长宁方文之间的对抗,
还是围绕宅基地审批程序变化、宅基地村内市场的形成问题臧德雨与宁方明之间的博弈,再有臧玉生、臧林丘、金寡妇围绕土地的强力占有而进行的韧性抵抗,我们都可以明显感觉到地权处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复杂性。
市场经济体制和利益导向机制的确立,使乡村社会成员的利益观念和行为得以展现,乡村人际关系在差序上的亲疏远近实质上演变为利益关系的远近,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介入,变得愈来愈理性化。社会关系的理性化和功利化成为乡村地权主体围绕地权进行博弈的大背景。
(二)“关系地权”的四大原则中,强力原则在现实中居于强势地位社会关系影响地权的配置,在不同层次的关系主体(村民、村干部、村集体、地方政府、国家等)中所遵循原则的比重不同。生存原则、先占原则、强力原则、公平原则四种原则之中,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渐趋衰微:先占原则作为传统上为大家公认的原则越来越被强力原则替代,以政府制定的均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所体现的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并不能得到真实有效的贯彻,反而被强力原则扭曲变形。本文主要通过臧村几桩农地纠纷的案例探讨了乡村地权配置强力原则的强势地位,即拥有较强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的主体在社会关系功利化、理性化的大背景下日趋暴力化的行为特征。
(三)“关系地权”的强力原则体现了市场化进程中乡村社会资本的负功能
从学理上进行分析,“关系地权”的强力原则是市场化进程中乡村
社会资本负功能的体现,
这突破了以往学者只注重社会资本正功能的窠臼。如张文宏(2011:249-250)所分析的那样,社会资本的局限主
要表现为:主流学者都忽视了社会资本的消极作用;“多数学者只是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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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
调了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而对于可能产生的消极甚至反功能却鲜有
论及”(张文宏,2003)。但近几年来,研究者在经验研究中发现了社会资本负功能存在的几种不同形式,譬如晋军(2001)、刘林平(2006)、赵延东(2006)等人的研究。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关系”是一柄双刃剑,它就像社会的血脉
网络,当血脉中流淌的是健康的信任、互惠和信息时,它促进了社会的活力;但当它主要成为权钱交易的管道时,
血液就被毒化了,一切制度化的社会交往甚至市场交往也都被毒化了。但目前社会学的多数研究只是揭示和证明社会关系的作用及运作机制,
而很难对关系网络做出价值的分类和判断,这是此类研究继续深化的一个难点(李培林,2009)。本文着重分析了乡村精英围绕土地进行牟利所依靠的强力原则,尝试对社会关系、社会资本做出初步分类和判断,延伸了“社会资本负功能”的学术线索。(四)地权主体社会资本强弱造成乡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在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催生了一个“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
因地权主体的社会关系强弱不同,围绕集体地权的利益争夺造成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通过对臧村农地纠纷事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基础上,一个靠土地谋利的“谋地型乡村精英”新群体正在生成,他们的一些做法对现行的以公平、均等原则为主
要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严重扭曲和变形,
是乡村社会矛盾的重要来源之一。农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即乡村干部精英成为新时
期“谋地型乡村精英”的主要部分,普通村民在农地权益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一些“自保型平民精英”为保护个人利益,站在了与干部精英对抗的立场上,但他们还没有能力发动、组织大多数的普通村民。现阶段乡村社会结构快速分化,呈现如图1所示的结构性特征。最底层的是拥有较少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的普通村民,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受干部精英和“依附型平民精英”的强力压制;“自保型乡村精英”处于中间位置,他们也拥有较强的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但他们只求自保,与干部精英划清界限,他们也不力图组织普通村民、不为弱势村民争取利益;最上层的是握有基层行政权力的干部精英,他们成为“谋地型乡村精英”
(图中阴影部分)的主体。针对乡村社会结构的分化现状,政府需要对以干部精英为主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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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简图
“依附型平民精英”为补充的“谋地型乡村精英”进行规制,特别是要削弱干部精英的农地权力。就农地产权的制度设计而言,政府要善于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培育积极的社会力量,抑制其消极性,朝着“培育社会型政府”的方向转型。地权制度设计应朝着强化国家和农民权力、弱化基层政府和行政村权力的方向迈进。
五、讨论:“关系地权”分析框架的构建意图与局限
(一)“关系地权”分析的重点是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关系地权”针对的是当前学界“产权是一束权利”的命题而提出
的新分析性概念和分析框架,因为“权利产权”命题使学者们纠结于地权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争(李昌平,2008),使其陷于关于土地产权主
体缺失和明晰土地产权主体的争论中,这将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引向了十分尴尬的边缘(马良灿,2009)。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土地公有制或私有制的讨论没有切中要害,并掩盖了地权问题的实质(张小军,2004)。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已经将地权归属定了调,使再继续争论“谁是中国农地的
所有者”、“谁应当是中国农地的所有者”这类问题变得似乎没有意义了。借鉴周雪光的“关系产权”命题,进而探讨地权背后的社会关系与
非制度因素,发掘“人—地关系”背后的“人—人”关系,才是地权问题的本质和核心。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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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
(二)“关系地权”分析框架指向的是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
社会关系格局就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因此,社会关系强弱、社
会结构形态是集体地权界定实践中的重要影响因素,
反过来,集体地权又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博弈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平台。
在金耀基(2002)及杨中芳、彭泗清(1999)那里,关系成为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社会文化概念;社会关系结构也成为透视中国社会
结构的一个重要窗口与指标(徐晓军,
2009)。费孝通先生(1998:27-32)曾屡次强调“差序格局”式的社会关系结构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
结构;而
“差序格局”这一本土社会学概念的理论价值正在于它对社会结构的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同时把握(阎云翔,
2006)。作为制度化的角色与关系中的人的配置,社会结构是“在制度即社会上已确立的行为规范或模式所规定或支配的关系中人的不断配置组合”
(拉德克利夫-布朗,1988:148),“为了表明这种实际存在的关系网络,我使用了社会结构这个术语”
(拉德克利夫-布朗,1999:213)。魏昂德更明确指出,社会结构不是群体的集合,而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的模式,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网络”(Walder,1986:244)。因此,社会关系结构既是社会结构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结构的重要表现,甚至不妨说,“社会关系格局(结构)就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林聚任,2007:52)。
“关系地权”分析框架着力区分了其实践中的原则、层次和类型,但落脚点仍是社会学的传统主题———社会结构。在笔者看来,我们分
析的地权中的
“关系”是一种动态的交互过程,而当这种交互沉淀下来就凝结成一种静态的关系格局,这种格局是社会结构的一种体现,反过
来又影响地权主体之间的关系。譬如前文分析的乡村共同体中在地权关系中处于强势的“干部精英”和“依附型平民精英”,他们紧紧围绕农
村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进行争夺,甚至不惜动用黑社会力量。在当下乡村中国,他们已然形成了乡村社会结构中的一个新阶层或新群
体,即所谓的“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该群体与杜赞奇(1994/1988)描述的
“保护型经纪”不同,而类似于他笔下的“赢利型经纪”。该群体的生成有制度原因,同时又对当代中国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以“均等原则”为特征的地权分配制度起着严重扭曲和变形作用。对于
该群体在村内层面、
特别是在村际层面和在有国家征地行动卷入的情况下围绕农村土地谋利的行为逻辑和具体特征,笔者将有另外的经验
材料加以支持,并将有专文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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