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确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行为人自己责任 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为共同诉讼人。 冒用法人名义或超越代理权:实际行为人为当事人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为他人行为负责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 因劳务行为致他人损害 劳务派遣:被派遣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无过错不究原则。 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实际借用人为被告 租赁借用时,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共同被告 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人身侵权:实际侵权人为被告,但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和侵权人为必要共同被告。 通常由管理人或者组织者作为被告 第三人行为致害的:第三人为被告 第三人侵权但管理人未尽到安保义务:共同被告 原告只诉一个的,怎么诉怎么列; 单位和作者均被诉的,先看有无职务隶属关系,若有只列单位为被告 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起诉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 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or将被保证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侵权责任 校园事故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活动组织者责任 新闻报道侵权 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诉 公司解散诉讼 一般保证 1
连带保证 企业法人解散 怎么诉、怎么列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就被注销: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原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私营企业 实际经营者 情况 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借用业务介绍信 借用人 借用合同专用章 借用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借用银行账户 个人合伙中的某合伙人 继承遗产中的部分继承人 被代理人 共同财产的部分共有人 保证人 直接侵权人 分立后的某个单位 个人合伙从事民事活动引发的纠纷 有关继承遗产的诉讼 委托书授权不明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共同财产受到他人侵害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 对被害人发生侵权行为 有人单位分立为多干单位 其余的合伙人 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其他继承人 代理人 其他共有人 债务人 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人 分立后的其他单位 出借单位 追加的必要诉讼人 被挂靠的集体企业 登记的业主 3、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的数量 是否为可拆分之诉 是否需经当事人同意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的诉讼标的 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 不可拆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 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 可分之诉,各诉可独立 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4、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 诉讼标的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确定 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不确定 只能是同一种类的 (1)要经过公告(不少于30日)、登记等特殊程序,以便确定当事人 (2)裁判具有扩展效力,可以直接适用 使用程序 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 2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推举—商定—指定 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和B就某一法律关系发生争执;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若A告B时,当C发现自己利益A告B时,发现C也有责任,A追加C为因A与B的某一法律关系受损,被告 即其需要提出独立的诉讼; 此时C为有独三,C可告A+B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提起诉讼;法院无权追加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申请参加或者法院追加 区别 参加诉讼的根据 参加诉讼的方式 诉讼地位 处于辅助人的地位,也是广义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独立原告,享有所有原告诉讼权利 一审判决中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可以作为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 判决有责任的可以提出上诉。 不会 参加被告诉讼,可能会承担责任 代位权诉讼、合同转让纠纷 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 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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