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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6 3:02:4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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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仅限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对应的持卡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借等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应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设置为零。

第四十九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约、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

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止付、冻结、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结清销户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发卡银行,如需收取超限费,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的授权。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就超限费进行授权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就超限费进行授权或撤销授权的操作。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获得持卡人关于超限费的授权后,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并对持卡人进行催收,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授权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金额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第五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

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络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发卡银行应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在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贷款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十六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

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

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第六十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投诉处理服务,根据信用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

第六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六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转回其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三条 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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