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七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
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第六十九条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卡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条 收单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特约商户资料应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经营期限等。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
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咨询、投资、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从严审核。
第七十一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收单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未成为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四)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七十三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
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收单银行应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情况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相关业务规则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商户服务类别码等,留存真实完整的商户地址、受理终端安装地点和使用范围、受理终端绑定通讯方式和号码、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交易检查工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信用卡交易信息,为发卡银行开展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确保特约商户按照联网通用原则受理信用卡,不得出现商户拒绝受理符合联网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或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第七十六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制度,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对特约商户交易的检查要求。 第七十七条 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范围、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银行卡受理终
端装机地址和使用范围等重要信息的变更情况,不断完善交易监控机制。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建立不定期现场核查制度,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已签订的协议一致。 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第七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或非法交易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十一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登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终端的要求,收单银行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发现特约商户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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