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抓好工作任务分解、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实施电子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有力保障和推进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福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职能从微观经济事务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职能,对整个配置过程进行调节、规范和引导。结合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取消了一批妨碍市场开发和公平竞争的审批项目,改善了行政管理,提高了行政效能。二是优化了资源配置。在实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促进了社会稳定。实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效防止和减少利益冲突,维护了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四是从源头上防治了腐败。通过推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使资源配置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减少了权力滥用、徇私舞弊的条件和机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腐败行为。
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工作人员对公共资源的定义、内涵、范围认识不够清楚,未能明确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工作存在盲目性;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开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个别人甚至还担心市场化配置后影响既得利益,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工作人员墨守成规,满足现状,工作缺乏创新性,从而影响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深化。
二是法规制度不够健全。有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滞后,主要依据政府或政府部门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缺乏权威性。有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域出台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但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出台年份较早,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交易市场不够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项目,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等其他公共资源项目有的在省级专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有的在县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有的尚无固定的交易场所,未能全面实现“四个统一”。有的县级交易场所设施不完善,运行不规范。
四是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有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管理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有的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监管不到位。有的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密切,监管合力不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虽然已整合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机构编制尚未理顺。
三、完善公共资源市场运行机制的对策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场交易,强化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整合各部门分散建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我们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发展的思路、改革的理念和创新的方式,不断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域,完善公共资源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化思想认识。完善公共资源市场运行机制是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进一步形成共识。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三种观念”,增强推进工作的自觉性。即:强化有限政府观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
市场的关系,将政府职能限制在管理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秩序方面,将主要的资源配置职能让渡给市场来完成,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产权观念,深化产权界定工作,推动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强化公共利益观念,高度重视公共资源的公共属性,运用市场机制,打破公共资源部门和行业垄断状态,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效益。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公共资源的基本知识,正确理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法规、主要任务和操作规程,提高开展工作的能力。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意义、主要成效和成功经验,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法规制度,保障运作规范。制度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健全的法规制度体系是完善公共资源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保障。要加快立法步伐,认真总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验,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监督办法等规章,明确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领域、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和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逐步通过立法程序将上述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促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法制化。要认真清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应当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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