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5. 不同功能区域根据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道路系统规划指标,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参见表9-2。
表9-2 道路系统规划指标表
项目 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路网密度(km/k㎡) 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 道路宽度(m) 道路面积率(%) 功能区域 A、B、D1 C、D2、D3 A、B1 B2、B3、D1 C、D2、D3 A、B、D C A、B、D C A、B1 B2、B3、D1 C、D2、D3 快速路 80 80 -- -- -- 6-8 6-8 40-70 40-70 主干路 60 60 0.8-1.2 0.8-1.2 0.8-1.2 6-8 6-8 45-60 40-55 20-30 15-25 15-20 次干路 30-40 40 1.2-2.8 1.2-2.8 1.2-1.8 4-6 4-6 25-45 25-40 支路 20-30 30 6-12 5-8 3-6 0-4 2-4 9-24 9-24
9.3.6. 公共活动中心区,道路间距宜小于200米。居住社区,道路间距宜小于250米。产业区块和一般城市建设区的道路间距应综合考虑交通安全、交通组织、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等因素。
9.3.7. 道路断面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断面应依据道路功能以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符合人车分行的要求,并为公交线网的敷设提供必要条件。
(2)道路断面的设计要素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设施带等,应根据规划道路等级和断面设计确定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宜采用12米、16米、20米、24米、30米、32米、35米、40米、45米、50米、60米等常用数值。
(3)公共活动中心区、居住社区、一般城市建设区的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为3-3.5米/条,交叉口进口道渠化段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可缩窄至2.75米/条。货运专用车道宽度可增至3.5-4米/条。
(4)道路的高峰小时单向公交车流量达到60辆以上,或高峰小时公交客流达到3000人次,或公交客流占道路断面客流的比例达到50%时,在道路断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道路上应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的宽度宜为3.5米。
(5)非机动车道第一条车道宽度为1.5米,增加的车道每条宽度为1米。
39
在机非分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2.5米。
(6)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米,宽度12米及以下道路的人行道宽度最小不得小于1.8米。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宜设置较宽的人行道。
9.3.8. 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符合交通需求的前提下,交叉口选型方案应符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道路交叉口主要分为立交和平交两大类。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相交以平交为主,如确需设置立交,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立交的用地范围。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或畸形交叉。
(2)主干路、次干路与其它道路相交时,交叉口的进口道应进行渠化,并增加车道条数。应采用适当缩窄机动车道、设施带、隔离带等方式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渠化,不宜对道路红线进行展宽。若路内空间不足,确需进行交叉口红线展宽,则主干路的展宽段长度为50-70米,渐变段长度为20-40米。次干路的展宽段长度为30-50米,渐变段长度为15-30米。
(3)平面交叉口转角处的道路红线宜为圆曲线,圆曲线半径宜采用5米的倍数。主干路与其它道路交叉口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米,次干路与次干路或支路交叉口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米,支路与支路交叉口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米,慢行专用通道与其它道路交叉口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米。钝角处圆曲线半径取较大值,锐角处圆曲线半径可适当减小,以切点对称为佳。
9.3.9. 道路红线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红线宜在设计道路中心线两侧等距布置。道路平面设计标准由设计道路中心线控制,道路平面线形设计的主要参数见表9-3。有特殊需要时,可采取设置超高、加宽、局部限速等方法,进一步减小圆曲线半径和平曲线长度。
表9-3 道路平面线形设计主要参数表
设计速度(km/h) 圆曲线最小半径(m) 平曲线最小长度(m) 小转角平曲线最小长度(m)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80 1000 140 1000/α 2000 60 600 100 700/α 1000 50 400 85 600/α 700 40 300 70 500/α 500 30 150 50 350/α — 20 70 40 280/α — 注:α为道路中心线转角。当α小于或等于7o时采用表中计算方法;当α<2o时,按2o计。
40
(2)当圆曲线半径小于250米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加宽值取整,参见表9-4。
表9-4 小半径圆曲线红线内侧边线的加宽值表(米)
圆曲线 200 9.3.10. 道路竖向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形复杂地区应在道路竖向专项规划基础上确定道路竖向标高,并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标高相协调。 (2)道路跨越河道(含航道)时,道路竖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净空要求。 (3)道路与河道距离较近时,应合理确定地块、道路和桥梁的竖向关系。 (4)在道路上跨或下穿另一道路或其它设施时,应进行道路竖向验算。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宜小于4.5米,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宜小于5米。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宜小于2.5米。 (5)道路纵坡度宜采用0.3%-6%,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推荐值与限制值见表9-5。道路交叉口纵坡不应超过2.5%。 表9-5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表 设计速度(km/h) 最大纵坡度推荐值(%) 最大纵坡度限制值(%) 80 4 6 60 5 7 50 5.5 40 6 8 30 7 9 20 8 9.4. 轨道交通系统 9.4.1.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素包括车站、区间、停车场和车辆段、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等。 9.4.2. 鼓励轨道交通线路、车站与周边地块的建筑物及地下空间结合建设,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的工程设计方案与地块建设方案应经协调论证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41 9.4.3. 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30米的平行线。规划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10米的平行线。已建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50米的平行线。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4.4. 轨道交通周边地块应考虑主变电站、控制中心、车站出入口、风井、冷却塔等专用设施的设置要求,专用设施宜与周边地块内的建筑结合设置。 9.4.5. 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内,应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等接驳换乘设施。结合用地实际情况,一线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内,宜设置不少于3个出租车候客泊位,两线及以上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内,宜设置不少于5个出租车候客泊位。鼓励在轨道交通终点站或郊区较大客流的轨道交通站点附近,设置一定规模的P+R停车场。 9.5. 交通枢纽 9.5.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设置客运和货运交通枢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规模应根据枢纽的功能需求予以控制。 9.5.2. 应结合高速公路、主干路、干线航道、铁路站场、港口等综合运输网络设施,合理布局交通枢纽用地内的客货站场、公交站点等。 9.5.3. 客运交通枢纽根据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和规模,分为A、B、C、D四种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枢纽类型,配置不同种类、规模的公交设施,并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A类枢纽是指以航空、铁路等大型对外交通设施为主体,配套设置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社会停车场等市内交通设施,形成的市内外综合交通换乘枢纽。 (2)B类枢纽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和常规公交首末站为主体,与其它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长途客运站等,结合形成的枢纽站。 (3)C类枢纽是指以轨道交通和机动车换乘为主体的P+R停车换乘枢纽。 (4)D类枢纽是指以单纯常规公交换乘站点为主体的枢纽,主要功能为常规公交的调度、换乘。 9.5.4. 客运交通枢纽中各线路的服务设施应共享,管理用房在满足使用需求 4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