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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doc01508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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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五、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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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保险)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保单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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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计算的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本科目〗等,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三)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

(四)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当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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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

四、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比照承销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付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兑付记名证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兑付无记名证券的,还应通过〖代理兑付证券〗科目核算。

(二)收取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在收到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兑付证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理兑付证券款项。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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