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被收费的车辆在地面或地下停车时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害事件,由物业公司负责相应责任的赔偿(车位保险由小区公共收益金支取)。
4. 在政府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地面车位和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将及时调整,并进行相应的合理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广告收益(其中乙方提取该收益的5%作为管理服务费)的净利润作为公共收益金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业主大会认可的物业管理支出项目或其它用途(详见第三十三条);该款项由乙方设专门会计科目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用房收益(其中乙方收取该收益的5%作为管理者酬金)的净利润作为公共收益金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业主大会认可的物业管理支出项目或其它用途(详见第三十三条);该款项由乙方设专门会计科目列支。
第三十八条 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乙方制定的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价格(见附件三)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内所有公共收益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完善和改进物业公用设施与服务功能的用途,如绿化景观建设、行车与停车功能改造、小区文化建设与公共娱乐活动、 公用区域部位与设备设施的紧急维修(保修期外)及公共法律诉讼等;该费用的支出办法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另行规定,其帐目和使用情况须接受业主 和业主大会的监督。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提出对乙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的改进要求。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4.制定小区酬金制财务预算表,并监督审查批准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或合同结束前十日内,甲方应监督乙方就以下资料完成核查验收并具备交接条件: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和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资料;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6.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或合同结束前十日内,甲方应监督配合乙方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的核查验收并具备交接条件。甲方提供的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位置: 中茵龙湖国际家苑24号楼地下一层。管理用房为乙方无偿使用。
7.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应尽提醒其按时交纳的督促职责。
8.协助乙方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小区已发生的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甲方的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业主大会和本合同的合法授权代表业主大会行使基于本合同拥有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必须由业主大会决议的除外)
2.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本小区2009-2010财务年度酬金制预算总表。
3.监督乙方和合同相关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组织物业的交接验收。
5.督促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7.如实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需要定期(每季度)对乙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实质量作出评定,如果存在服务质量与服务标准不符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及时向业主大会汇报的同时,应及时督促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进。
8.定期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并明确公示其使用的用途和明细表,有义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质询或审查。
9.定期(半年)公布本物业区域预算资金和公共收益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明确公示其使用的用途和明细表,有义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质询或审查。
10.业主委员会可以利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开展各项社区管理工作,举办相关的会议和活动,可聘请专职或常设工作人员,
执行日常管理事物,配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第五次业主大会的授权要求和《YLJYWG20050406倚 林佳园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交人民币十万元的物业服务风险押金。如此费用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约定的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乙 方酬金中予以扣除。
2.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配合执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和工作。
3、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业主委员会制定并公布本小区2009-2010财务年度酬金制预算总表。
4.有权要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同时,乙方也应全力配合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服务要求,并及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 5.按照国家相关法规,配合甲方的要求,实施物业的交接验收、接管物业或撤离物业。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供热供暖费、制冷费、车位费及其他约定的代收代缴费用。
7.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另外,在业主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诉讼等法律手段行使管理职责,涉及公共事物的诉讼成本或诉讼收益从本物业区域的公共收益金帐目列支或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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