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问:A公司有无这种权利?
4、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为什么?
5、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一批精美瓷器,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或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该公司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但遭到拍卖行的拒绝。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综 合 案 例
【案例1】:我国A公司从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
美元CIF大连,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6月30日装船,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现问:
(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2】: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公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现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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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某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以传真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在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现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案例4】: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上海,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土耳其伊士坦布尔,香港C公司在其驻上海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bill of lading)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交给A公司。C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运运至香港,再在香港换装另一海轮运往伊士坦布尔。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consigned to order of B Co.)。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上海W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 “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士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后又查明,土耳其的收货人实为香港B公司的代理人。请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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