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妇女发展 构建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8日 15:36 作者:黄晴宜
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今年是我国政府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10周年和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10周年。值此重要时刻,回顾10年来我国男女平等的发展进程,思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于促进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平等的内涵是男女两性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偏见和歧视。因此,男女平等必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它要求保证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权利、机会和资源,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就是要促进男女两性平等相待、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共享成果。
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妇女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政府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并结合国情制定和实施了全面推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妇女发展纲要。这一切都为推进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其次,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男女两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越平等、关系越协调,共同发展的空间就越广阔,也就越有利于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是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和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具体体现。男女平等的程度和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0年前,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确定了目标。2000年,联合国《千
年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只有促进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10年来,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主办国,我国政府真诚恪守《北京行动纲领》的宗旨和精神,高度重视妇女发展,以行动履行承诺,为推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做出了不懈努力,展示了我国政府良好的国际形象。当前,国际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妇女的发展。如何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促进两性的平等发展,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我国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党和政府历来把妇女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正如刚刚发表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所反映的,我国妇女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国家机制进一步健全。10年来,我国政府致力于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精神转化为实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实践,不断加强和完善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工作业务体系的建设。目前,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与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构筑了以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主体、以党领导下的妇联组织为骨干、以各类民间妇女组织为补充的社会化组织机构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制定、实施、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纲要为核心的工作业务体系。不断加大对妇女事业的投入,优化妇女发展的资源配置,为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机制保障。 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日益优化。10年来,党和政府采取措施,切实把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199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四次召开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妇女儿童发展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的主要领导专门就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表署名文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日益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实践并纳入行动议程,保障妇女权益、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初步形成了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
妇联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发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妇联组织在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妇联在与政府部门密切联系的同时,加强与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在城镇深入开展“巾帼建功”和“巾帼文明岗”创建等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的创业和再就业;在农村广泛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在全国城乡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和稳定的家庭关系,努力营造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家庭环境;积极拓展“母亲水窖”、“春蕾计划”、“安康行动”、“母亲健康快车”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展以妇女为对象的“巾帼扫盲行动”等,有力地促进了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 妇女的基本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和实现。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领域中的各项权益得到进一步落实。
——妇女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得到保障。在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帮助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从业人数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者占城镇单位就业者总数的38.1%。近年来,第三产业成为吸纳女性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妇女也成为计算机、通讯、金融、保险等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妇女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高。政府重视并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重点扫除青壮年女性文盲,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2004年,男女童入学率基本持平,普通初中、高中和高等院校在校女生的比例分别达到47.4%、45.8%和45.7%,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中国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7.0年,比1990年增加1.5年。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进一步增强。我国重视发挥妇女在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的目标与比例,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
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省(部)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9.9%。同时,国家重视在新形势下促进妇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社区管理,基层妇女的参政水平不断提高。2004年,女性居委会委员和村委会委员比例分别为55.8%和15.1%。
——妇女健康状况和生命质量明显改善。各级政府不断增加妇幼保健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妇女保健服务网络。到2004年底,已建成覆盖城乡的2997个妇幼保健机构。2000—2005年国家先后投资6亿元,在贫困县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孕产妇死亡率由61.9/10万降至48.3/10万。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开展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服务得到加强,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得到有效控制,老年妇女健康状况进一步得到重视。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进一步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注重保护女孩和老年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我国注重保护和改善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与人居环境,积极创造有利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消除社会对妇女的偏见、歧视及贬抑。
促进妇女发展,构建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是一个造福于人类、造福于亿万妇女的伟大事业,也是一个充满艰辛探索和顽强奋斗的历程。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传统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男女两性和不同女性群体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歧视妇女、针对妇女的暴力、贬损妇女形象等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这表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还要做出很大的努力,构建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依然任重道远。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全面推进男女平等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国人民展示了光明幸福的美好前景,也为实现男女平等指明了方向。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政府的支持。党的坚强领导、政府的有力支持是促进妇女发展、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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