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8 15:08:2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附件2

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

一、判定原则

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的人员,如共同居住、陪护、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的人员。

为了便于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将密切接触者分为四种情形:

(一)医疗机构内的密切接触包括如下情形: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时,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如粪便、尿液、唾液、精液),或被其污染的物品如衣物、床单或用过的针头。密切接触者可以是医生、护士、检验人员、护工、同一医疗机构病人、陪护的亲友等。

(二)家庭或社区的密切接触包括如下情形: 1. 与病例共同生活;

2. 病例发病期间或死亡后(包括葬礼时),接触过病例的身体,或者其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

3. 接触过病人衣物、床单等物品。

(三)口岸卫生检疫发现密切接触者的情形:

1

1.发现情形:(1)由机组人员报告发现可疑的埃博拉出血热病人时,在飞机着陆后,由卫生检疫人员登机调查评估判定。(2)由卫生检疫人员通过体温监测或乘客个人健康申报发现可疑病人时,由卫生检疫人员调查评估判定。

2.判定原则:(1)在飞机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2)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3)在机上与病人同排左右邻座各一人(含通道另一侧)及前后座位各一人;(4)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其他乘客和空乘人员。

3.在其他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可疑病人时密切接触者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

(四)其他密切接触情形:在我国境内交通工具上(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发现可疑埃博拉出血热病人,由接报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参照上述口岸卫生检疫发现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后判定。

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

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密切接触者信息通报、共享和责任机制。各地卫生计生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医学观察。

卫生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询问,登记其目的地居住信息和通讯联系方式,告知注意事项后放行,并将上述信息通报口岸所在地同级卫生计

2

生部门,由其参照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相关规定,通报至目的地卫生计生部门。

涉及跨区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通知有关省份追查,对查找到的密切接触者就地进行医学观察。对涉及实施或解除医学观察的外籍密切接触者,有关省份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和检验检疫部门进行通报。

三、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鉴于此病主要的传播途径是通过接触病人和被感染动物的各种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感染,在潜伏期内没有传染性,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不需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

(一)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同时要告知负责医学观察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要求其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县级辖区。

(二)医学观察期为21天,即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观察期间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其进行访视或电话联系,每天早、晚各询问一次其体温及其他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

(三)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咽痛、头痛、关节或肌肉痛、呕吐、腹泻、出血症状等,则立即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院治疗,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同时对与其发病后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判定和医学观察。

(四)医学观察的解除。

1.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可疑或疑似病例排除埃博拉出血热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

2.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4

搜索更多关于: 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办法 的文档
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9j9m84vucg8njyy27jii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