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7.5 7.5 10.5 7.5 7.5 200/240 200/240 200/240 200 200/240 3.7 3.7 3.0 3.7 3.7 12 12 12 12 12 0.33/0.25 0.4/0.30 0.5/0.35 0.35 0.4/0.3 袋装不发9.5 泡塑料 12.0 箱装发泡塑料 9.0 9.5 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5.0.5、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当k=115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也不宜小于2m。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7的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5.0.7A 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表5.0.7 货架内开放喷头数
货架内开放喷头数 仓库危险级 1 Ⅰ Ⅱ Ⅲ 6 8 14 10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2 >2 14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1~表5.0.5-6的规定;
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防火分隔水幕 防护冷却水幕 喷水点高度(m) ≤12 ≤4 喷水强度 2 0.1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2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
喷头工作压力 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 系 统 组 件
6.1 喷 头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仓库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8 9 13.5 12 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6.2 报 警 阀 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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