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向世界展示了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全党工作目标;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在人权问题上,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澄清模糊认识。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有的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有的人权则是具体国家或地区才承认的权利,如同性恋自由结婚的权利、绝症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权利等。与此同时,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不能用一种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一、法律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作为社会义务的一种,只有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履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
罚。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如,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即政府不得制定限制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得为”,不得通过行政法规减损公民的权利。坚持义务法定,是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出现转化、派生或免除。如,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财,由于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2年)内没有行使索要的权利,债务人原来承担的强制归还义务就转化为自愿归还义务。也就是说,在2年的法定期限内,债务人承担的是必须还钱的法律义务,而在2年期满以后,债务人承担的只是自愿归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归还,债权人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归还。又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当场逃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并导致损失扩大的,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刑事责任就是派生的。再如,一个人犯了罪,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在犯罪后司法机关因法定原因没有追究,那5年后他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法就不应追究。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不存在纯粹的权利主体,也不存在纯粹的义务主体。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如只有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权利。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如,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来自于其先前取得权利人财物的行为。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如,教师为学生上课,既是行使教学权利,也是履行教学义务,同一个行为,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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