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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制度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防控投资决策风险,现依据国资委有关监管规定及《投资决策管理规定及执行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工程项目的投资行为。 本规定所指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1)增资;
(2)新建项目和项目扩建; (3)其他需上报公司的投资行为。 1.3专业术语及定义 无
1.4管理方法和要求
1.4.1 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2)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3)能理性原则,即新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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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4)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最大化。
1.4.2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监督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和上级公司有关投资决策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本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有关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1.4.3 本规定中涉及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和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基本规定
2.1 公司投资决策,主要分为前期工作事项决策和《投资方案》决策。前期工作事项由公司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资金平衡情况,自主决策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投资方案》决策需报上级公司进行审批。
2.2 前期工作事项决策包括:《开发申请报告》决策、基建类项目的预可研编制和《投资建议书》决策、可研编制及评审、中介机构聘请等。
前期工作中,公司适时请上级公司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调研,或采取研讨会、通报会等形式向国通上级公司公司领导介绍项目情况。
2.2《投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最终决策。
《投资方案》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公司履行内部审查程序,涉及金额2,000万及以下的投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涉及金额2,000万以上的投资方案须在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送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
经营类项目退出,须由公司报送董事会最终决策,并按规定履行有关产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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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符合公司《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指导原则》的《投资方案》,在提交上级公司审议和董事会决策前,需提请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评审。
2.4在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的反馈,并据此完善《投资方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须根据完善后的《投资方案》,修订和完善部门意见。
2.5 《投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通过后,具体实施方案参照集团和上级公司的决策。需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按照集团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核准材料。
2.6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通过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指导原则》所列举复议情况的,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须编制《复议方案》,并报送上级公司审查和公司董事会决策。
2.7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通过的项目,公司需向上级公司审计部备案。 2.8 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通过的投资项目,不得实施投资及开工建设。
2.9 公司向上级公司上报材料的规定
相关材料包括:请示签报,《投资方案》,公司领导决策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咨询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环保、土地等前置行政批准文件、章程,合同、协议等。
2.10 关于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部门意见的规定
(1) 未经特别说明,相关职能部门指工程项目部、计划财务部。
(2)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对上报项目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和判断,并在收到公司领导批示签报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部门意见。对于特别紧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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