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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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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8]22号 【发布部门】60240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我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级以上地 1 / 2

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

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收集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开展动物疫病预警分析工作。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承担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二、疫情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快报: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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