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取得对历史的控制的力量。
人格主义人权说则认为人类尊严的标志,主要是使这些自然财富服务于人的道德和精神的福利或人的自主自由的力量。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40.试论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答: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是正义的本源,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他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两种法律:一种是自己城市国家的法律;另一种是这个世界国家的法律。前者是人定法,后者是理性的自然法。这两种法律相比而言,以理性权威大,它是各城市国家习惯法必须遵守的规范。他认为,希腊三十暴君执政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是不正确的,他还对罗马一个独裁者不受惩罚和任意审判公民的法律严加抨击,认为这种法律根本不是法律。十分清楚。当把原来的民族惯例用文字写出来而予以实施,人们就称之为法。但是如果用人定法符合自然法的观点看,那么么为各国制定坏和非正义的成文法的人,是违背了诺言和契约的,他们所实施的东西就根本不是法。
41.试论庞德所提出的社会学法学与其他法学派的区别。
答:第一,社会学注重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与19世纪的分析法学派、历史学派和哲学学派不同,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而其他法学派并没有给予我们一种完全的自足自给的法律科学,它们给予我们的仅是使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有效工具的一种手段。
第二,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是一项社会制度,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又有意识地创造它;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可以通过人的智慧和努力予以改善的;法律科学的目的就在于促使我们进行这种努力,法学家的职责就在于发现能促进和指引这种努力的最好手段。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审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 第三,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而不是强调制裁。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它们所保障的社会利益,当然它们的权威直接来自国家。
第四,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规则的种种形式仅是手段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则的作用,并认为应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最适合当时当地的法律秩序的问题。
第五,社会学法学所使用的是实用主义方法哲学观点各种各样,信奉实证主义、经验主义或现实主义,从不同出发点阐释社会学法学。
可见,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大纲在理论上是相当系统的,从立法到司法,从法律程序到学说,从制度到组织等各个方面说明了社会学法学派别的理论。由此可知,庞德所强调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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