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现状日常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及附属配件(包括水池、水泵、水箱、水处理设备等)的完好状况; 2管道锈蚀、结垢情况,保温层的完好状况,阀门开启和滴漏状况等; 3设备基础和管道支吊架等完好状况; 4目前系统的负荷状况。
9.2.2建筑给水、排水功能性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建筑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空调系统、采暖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
2建筑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通水能力及完好程度。 9.2.3 建筑给水、排水卫生状况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给水子系统出水口处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况。 2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3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情况。
9.2.4建筑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
9.2.5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 2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记录;
3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 4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卫生状况检验报告和检查记录。
9.3建筑排水系统特定检查
9.3.1 每年雨季前对雨、污水井、屋面漏水口等疏通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建筑物落水管锈蚀、开裂和折断情况进行检查。
9.4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9.4.1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功能性日常检查应月一次,排水设施应在雨季前检查一次,在汛期应对污水泵每日检查一次;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卫生性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其中二次供水情况应每日巡视。
9.4.2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给水出现个别原件损伤、排水系统出现局部渗漏情况时,可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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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出现功能性缺陷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出现卫生状况或安全性情况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0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的日常检查。
10.1.2 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建筑锅炉设备、压力容器设备和系统管道状况和系统安全性检查等。
10.2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日常检查
10.2.1建筑锅炉设备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锅炉本体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2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
(1)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2)压力表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有无铅封;
(3)水位表是否完好,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
(4)温度仪表的的定期检定是否过期,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5)超温报警装置、超压力报警和联锁装置的设置的是否符合要求。 3辅机和附件
(1)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2)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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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4)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5)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4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5水处理设备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 10.2.2建筑压力容器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2)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3)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5)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6)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7)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2安全附件
(1)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检查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及铅封是否完好,安全阀是否泄漏;
(2)压力表的检定有效期是否过期,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3)液位计及附件是否完好,玻璃板(管)是否有裂纹、破碎现象;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是否损坏;
(4)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是否过期,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是否完好。
(5)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
10.2.3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管道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层的完好状况; 2建筑采暖供热管道的锈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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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安全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采暖子系统承压能力情况; 2换热设备、锅炉承压能力情况;
3锅炉水侧管道结垢、腐蚀;室内、室外管道结垢、腐蚀情况。
10.2.5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 2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 3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
10.3专项检查
10.3.1建筑锅炉和采暖系统供暖前应进行设备完好性检查以及试水和系统功能性检查。
10.3.2建筑采暖系统供暖期间应进行采暖效果的检查,包括了检查建筑内代表性房间的室内平均温度、耗热量指标、建筑热力入口的流量、温差和压降等热工性能的检测结果。
10.4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0.4.1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供暖前应进行系统功能性检查;建筑采暖季节前后应进行设备和系统现状检查和系统安全性检查;采暖供热系统运行期间,应每日检查。
10.4.2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存在局部缺陷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出现功能性问题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或检测鉴定。
3发现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出现安全性问题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1建筑空调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
11.1.2 建筑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系统状况和功能性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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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建筑空调系统日常检查
11.2.1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状况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项目: 1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设备状况;
2冷冻水管道和送回风风管保温层的完好状况; 3冷冻水和冷却水管道的锈蚀状况。
11.2.2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建筑通风与空调供冷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 2 建筑通风与空调供冷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 3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 4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建筑能耗日常计算与核查记录。
11.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1.3.1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
2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且每年不少于2次。 3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4建筑能耗计量:每年不少于1次。
11.3.2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存在局部缺陷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发现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出现能耗过高等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出现安全性隐患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2建筑电梯设备
12.1一般规定
12.1.1本章适用于建筑电梯设备的日常检查。
12.1.2 建筑电梯设备日常检查应包括设施状况检查和运行维护情况检查等。
12.2建筑电梯设备日常检查
12.2.1建筑电梯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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