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学分、且学分处于降级试读标准之上,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的学籍在原学院,学习管理仍由原学院负责,直至毕业或结业。
第十二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十一条规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1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五十四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提出处理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章 肄业和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或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生达到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党、团及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者。 第五十九条 结业证、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毕 业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在最后学期对毕业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因属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
经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因属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2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
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第六十六条 毕业资格复议
(一)因属第五十八条第(三)、第(四)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离校前可申请1次毕业资格复议。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毕业资格复议申请表》,并附上成绩表及有关证书、奖状复印件。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写出评语。
3.学院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4.学校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交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复议: 1.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者;
2.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3.受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总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2.5者; 4.学校认为其他准许获毕业资格的情况。
(三)复议申请只能提出1次。1次复议被否决后,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第十五章 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
第六十七条 全校本科、专科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历证明经教务处盖章方能生效。
第六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学籍表》(以下简称《学籍表》)。在校生的《广东工业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表》)由学院教务员负责组织电脑录入
及打印。
成绩登记原件由学院教学档案室存档,并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检查和调阅。
毕业生的《学籍表》、《成绩表》和《毕业设计(论文)评议书》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在校学生需要查阅成绩,可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凭自己的密码查询。
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查阅成绩表,可凭毕业证到学校综合档案室查阅。
第七十条 在校学生因公因私出国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成绩或学历证明,须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准,凭学生证到教务处核对盖章。
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办理有关学历证明,凭身份证及毕业证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七十一条 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的管理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包括涂改、伪造证件),违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7年9月7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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