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二章 各级、部门职责
第四条 XX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宜居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监督指导和水质监测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各镇应建立3至5人组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实施计划。
第六条 各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在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各村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各村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杜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间歇性运行。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聘请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八条 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月检查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各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村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本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人选和补贴;
(二)每周检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监督检查设施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安排资金,落实设施管理人员的补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监管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协助水质采样,配合上级对本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
第十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过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业务培训;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四)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三)发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时,及时维修。设施管理人员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村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四)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五)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要有以下资料:
(一)工程设施、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运行维护记录。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应每半年组织进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每日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周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六)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
(七)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五章 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以下简称“养护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XX市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来源:财政补助资金(含市级以上)、镇配套补助资金、村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各镇应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按照平均每村每年不得少于2.5万元(设施管理员补贴、电费、维修费)的要求,市财政对考核合格的村每年按1万元资金补助拨付到镇,镇人民政府也应安排相应资金补助,剩余资金由行政村负担。
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补助实施细则,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含市级以上)、镇配套补助资金按照各行政村的污水处理模式、污水处理池数、管网长度、接入户数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或用于托管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各镇应按照市、镇对各行政村的考核结果和补助实施细则负责拨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
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市、镇的考核结果进行拨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
第二十条 市宜居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维护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二种方式。 定期考核由市宜居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各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不定期考核由市宜居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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