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园建设与管理指导标准
为搞好园林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和环境质量,引导各市、县结合实际,推进城市公园建设,提高公园养护与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一、城市公园的分类 1、综合公园
城市综合公园除适合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绿地、水面外,还应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所和健身休憩区域,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公园面积不小于5h㎡,分为全市综合公园和区域综合公园。主要是为全市或某个片区的居民开展各类户外活动提供服务场所。
2、社区公园
为城市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具有
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公园绿地,但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公园面积不小于0.5hm2,分为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游园、街头游园等。主要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邻里交往、休息观赏的空间和儿童游戏、老人活动的场地。 3、带状公园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建设的宽度在8m以上,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应具有隔离与装饰街道、美化景观和供游人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
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4、专类公园
城市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其它专类公园等。 5、郊野公园
在城市周边,紧邻城市,但不在城市用地范围之内,而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既能为城居市民提供到郊野康乐、游憩和教育设施,又能保护城市生态自然环境。公园面积不小于10 hm2 。
二、公园的用地指标 1、综合公园用地指标
综合公园绿化用地不小于70%,公用建筑与活动场所用地不大于10%,管理建筑用地不大于3%,公园道路用地在8-18%之间,其它用地不大于1%。 2、社区公园用地指标
社区公园绿化用地不小于65%,公用建筑与活动场所用地不大于18%,公园道路用地在10—17%之间,管理建筑用地不大于1%。
3、带状公园用地指标
带状公园绿化用地不小于65%,公用建筑与活动场所用
地不大于10%,管理建筑用地不大于1%,公园道路用地在15—25%之间。
4、郊野公园用地指标
郊野公园绿化用地不小于80%,管理建筑用地不大于1%,游憩和健身活动场所用地不大于4%,公园道路用地在8-16%之间。
三、公园的种植要求 1、城市公园种植的一般规定
(1)公园种植的一般规定。城市公园种植尽量采用和保留原有植物,慎重选择景观树种与外来树种,合理配置当地树种与乡土树种,营造具有当地地方特色的园林艺术。要控制大面积种植养护成本高、生态效果差的冷季型草坪。 (2)公园树种比例的要求。乡土树种的种植比例不小于70%,外来树种的种植比例不大于30%;常绿植物控制在30%左右。
(3)乔灌草种植比例要求。乔灌草的种植比例一般控制在5—7:3—2:2—1之间。 2、不同功能空间的种植要求 (1)广场的种植要求:
A、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米; B、夏季乔木庇荫面积不小于活动范围的50%; B、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C、不宜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D、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植物种类;
E、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树木枝下净空不小于2.2m。
(2)停车场的种植要求:
停车场庇荫乔木枝下净空标准:大、中型汽车停车场不小于4.0M,小汽车停车场不小于2.5M,自行车停车场不小于2.2M。
(3)园路两侧种植要求:
A、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B、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乔木种植点距路缘不小于0.5m。 四、公园的设施要求 1、公园常规设施的要求
(1)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商店、旅馆和娱乐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2)公园的休憩设施应合理布局,其数量应按游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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