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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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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

(2002年2月7日 农银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

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

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 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

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 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

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

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

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

的范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

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各级农业银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业银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

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八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银行

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授信实行分级管理。跨国跨省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总行负责管理;省辖跨地区企业集团

统一授信由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

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二条 贷款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

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AAA级信用客户;

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 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上;

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AAA级信用客户;

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零);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业银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二十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

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农业银

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七条 担保。包括对外担保和国内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国内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

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

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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