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主义(关系)为基础;
C.[法社会学的主题]研究的内容聚焦于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相互作用。 (1)历史主义
所谓历史主义,即法社会学强调寻求和追溯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考察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变迁和通过法律变迁的社会变迁,确认法律变化的模式,认为法律的演化是各种社会势力自发发展的结果。历史主义有两个目的:其一,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的研究与考察发现法律史学上的错误。其二,通过对法律进化模式的分析,有助于确认主要的法律潮流,特别是未来可能或现在正在出现的潮流,从而为法律制度的改革与法律观念的更新提供历史依据。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主义主要是受到社会学研究是建立经验的基础上,而不是依靠洞察力、无确凿根据的信念或道听说的基础上。人类社会的经验最主要的就是过去的历史。
(2)工具主义
所谓工具主义,即法社会学强调将法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要求用明确的社会目的去评价法律,认为法律应当尤其对社会需要、社会主张和社会利益的适应性来证明。同时由于法是工具,就应允许(社会科学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解释和修改法律。法律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维持社会秩序和调停争执,也促进自愿的交换和按排,授予政治的合法性,发展教育和促进公民参与,帮助确定社会愿望与目标等。这与社会学的最终目标是发展完善成一种科学知识体系,以解释、并在某些情况下预测社会事件有关。
(3)反形式主义
所谓反形式主义,即法社会学批判传统法学对法律规则和概念的“非现实主义”态度和立场,认为法并不只是一套纯粹形式的、孤立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是由具有自身利益和问题的人类组织所运用的,因此在法律规则和它的实施之间就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法律规则和秩序也不是一种孤立的制度,它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受到历史、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据此法社会学就要研究社会中的人尤其是法官、律师、行政官员、警察等的实际行为,研究法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差距,研究立法、司法、守法及其过程,分析法律的社会基础等。反形式主义的主张和倾向在埃利希和美国法
律现实主义者的著作中表现得尤其明显。比如对自杀问题研究上,有人认为自杀仅是个人的问题,但社会学研究发展自杀与社会环境相关。
(4)多元主义
所谓多元主义,即法社会学反对传统法学视国家为法律的惟一渊源的主张,认为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它超出了国家的界限与范围,有国家的法,也有非国家的法,国家的法只是法的一部分,而且并不必然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除国家的法而外,还有大量的其它的法,法律存在于群体生活的实际规律性里,即“活法”,那些由权威机关如国家、教会、公司、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是法律。
(二)法学研究中的三种取向
从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看,迄今为止,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取向,即道德理性取向、逻辑实证取向、和经验科学取向。
(1)道德理性取向强调法律内在的理想目标及其价值的正义性。他运用超法律的标准来评价法律。自然法学派是其典型代表。
(2)逻辑实证取向强调法律作为既成秩序的结构稳定和逻辑合理。法律规则无须进行评价,而是用法律规则做标准去评价人们的行为。注重法律体系内在的结构完善和逻辑自足。以及法律规则在适用中的逻辑推演、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
(3)经验科学取向。注重法律现象的经验事实和知觉表象方面。主要致力于对法律现象的实际调查。研究重点在法律现象的事实方面。
法律社会学最显著的特点是他的经验科学取向。
对此哈贝马斯的批判是中肯的,他认为规范主义的思路始终有脱离社会现实的危险,而客观主义的思路则有淡忘了所有规范的方向。其实这里他指出了法律中心主义者往往易脱离社会现实,而法律社会学者易走向只见事实,而不见规范的作用的路途。所以他提出一种学术立场,那就是一种开放态度,不同的方法论立场(参与者与观察者)、不同的理论目标(意义诠释、概念分析和描述、经验说明)、不同的角色视域(法官、政治家、立法者、当事人和公民),以及不
同的语用研究态度(诠释学的、批判的、分析的,等等)。
五、法律社会学学科性质
1.法律社会学属于经验法学的范畴
2.法律社会学是检验法学理论成熟度的学科 3.法律社会学是联系法律与社会分析渠道的学科
六、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
两个学科在历史上的分野是殖民主义的产物,西方的社会学家将自己的西方社会称为文明社会,而将殖民地社会称为野蛮社会,于是,前者的研究称社会学,后者的研究称人类学。
随着殖民主义思想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以及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范围的扩大,传统的区分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严格地区分开来。可以将法律人类学作为法律社会学的一个具有独特学术传统的一个部分。尽管如此,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还在以下意义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从传统的意义上,法律人类学作为一个传统有其独特的地方,如法律人类学侧重于对各地古老部落的法律秩序的研究,创造了独特的田野工作法。
二是从现实的意义上,法律人类学更加侧重于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世界上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法律秩序进行研究,探讨人类所共有的法律现象。而法律社会学则侧重于对某个特定国家、地区、民族的法律秩序的研究。更多关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法律运作与其他社会力量的互动作用,如政治结构、社会分层、司法结构、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
2.法律社会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与法律是相到有交叉,但又有区别的两个学科。法理学中,特别是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很大,但法律运行方面的研究上,却两者都有相当多的相似之处。
3.法律社会学与法史学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在法律史研究中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a)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但它主要集中在法律文化对现在法律运行的影响和作用及两者间如何达成协调关系。而不对法律文化的描述和认知。
b)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即研究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是如何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出来的,它们又怎样对当时社会生活发生作用并产生效果的。这样形成了法律社会学与法史学相互交叉、相互作用的关系。
4.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
在西方,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现象。从两者的起源、方法上看,由于两者都是在对传统法学提出挑战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且两者都注重运用经验的方法。
5.法律社会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学科,所以社会学对法律社会产生重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社会学的基本观点是法律社会学产生的理论基础。
第二,社会学的理论模型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如社会学研究中的功能主义、现象学和冲突理论等。
第三,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律社会研究的具体手段。如社会调查、社会统计和社会实验的方法。
七、法律社会学的作用
《法国民法总论》认为有以下作用:
1.法社会学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法的特性,并衡量其实际领域。同时,它能够揭示出实体法的形成方式的实际运作过程。“教条的观点认为法是国家意志或集体利益的体现,与此相反,法社会学则揭示出,现今的立法承受着种种权术和特殊压力的影响,存在着各种院外游说团、官僚机构、采用虚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法规则的人,等等;在法律意义上的立法者背后,法社会学揭露出了社会学意义上的立法者,从而提醒法律规则要保持有益的节制。”
2.法社会学能够揭示对法官起决定作用的力量,以及影响法官的“价值”方面,提供有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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