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长、运转区长、技术员、值班电工、调度值班人员接到调度通知后10分钟内(地面)必须到达现场或(井下)下井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超过30分钟调度员必须通知机电矿长指挥处理。
4、 井上、下皮带发生事故中断生产30分钟,机电科科长、皮带工区区长、技术员、值班电工、调度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携带相应工具下井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 采区上、下山提升运输系统出现影响生产30分钟,机电科长、运搬工区区长、技术员、值班电工、调度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下井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 采煤工作面出现影响生产30分钟及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室及时通知当日调度值班人员,接通知后当日调度值班人员10分钟内必须下井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 采煤工作面遇到落差2.0米及以上断层,采煤矿长组织技术科长、分管采煤技术人员、采煤工区区长、技术员、调度室、安监处等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会诊、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 掘进工作面遇到落差3米及以上断层,掘进矿长组织技术科长、分管掘进技术人员、掘进工区区长、技术员、调度室、安监处等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会诊、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 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发现顶、底板有出水预兆、冒顶、局部瓦斯超限、放炮等安全事故时,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总、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员、技术科长、分管技术员、调度室、安监处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 对发生的各类生产事故,均由当日调度值班人员组织分析,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的原则,及时分析并写出书面分析报告,于当日晚20点调度会、次日早会通报。否则,对当日调度值班人员每人罚款50元。
11、 井下主要生产系统(主、副井、矸石山、提升系统、供水系统、主扇、压风系统)发生的影响生产30分钟以上生产事故,采掘工作面2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参加分析,其他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接通知后不按时参加分析,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 对生产期间辅助单位造成的超过10分钟的生产事故,每影响10分钟罚责任工区区长50元,副区长40元,依次累加。超过1小时以上的生产影响,并进行生产影响时间市场化考核,对影响的掘进进尺和产量进行预算后,影响单位承担30%。采掘工区自身原因影响生产的,同样处罚。
13、 各单位日检修必须严格遵守检修时间,提高检修质量,严禁超时检修(特殊情况汇报调度室,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的除外)。否则按第11条规定执行。
14、 各重要岗位机台,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格遵
守劳动纪律,凡因不按时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而影响正常生产,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负责人50元,并进行通报。
15、 未经调度室批准严禁在生产时间内随意停风、水、电、皮带、绞车和其它生产设备,对违反此规定者除按第11条执行外,每次对责任人加罚100元。
16、 各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否则,对责任者和工区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五) 会议点名制度
1、 生产及辅助单位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各类安全生产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旷会。有特殊原因时,要向负责安全生产的矿领导请假,并有副职替代,否则按旷会处理。
2、 矿生产调度会议、安全、经济分析等任何会议都必须提前五分钟到会场,每月一号早晨升旗仪式必须按规定参加,调度室负责点名。
3、 对旷会者每人罚款50元,迟到者罚款20元。 (六) 事故分析制度
影响生产的各类事故,调度室做好详细记录,并做到一事故一分析,对分析出的问题由专业或单位负责落实解决。事故分析由当天调度室值班人员组织,事故相关专业人员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分析时必须找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拿出处罚和处理意见及接受教训、采取措施等。影响生产的事故能够分析的必须当天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在第二天早调度会上汇报,当天不能分析的调度室
做好记录,由矿值班人员第二天组织分析后再汇报,在事故分析中如提供假情况、说假话、无理取闹,对当事人一次罚款50元,严重者交矿处理。
(七) 班组长、安监员班中汇报制度
1、 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监员对当班分管范围的安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2、 班组长、安监员必须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隐患,班组长及时安排人员整改,安监员严格监督整改情况,并将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 班组长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得少于三次(接班、班中、交班)。跟班区长、安监员、班组长在遇到安撤面、过断层、老空区、顶板淋水、初次放顶、巷道贯通、现场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等特殊情况时,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清楚。
4、 凡未执行上述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罚:汇报每少一次罚款20至200元,汇报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者,罚款50元。
(八) 区队管理干部值班制度
1、 区队管理人员按矿排定的值班表值班,值班期间为当日12点——次日12点。 值班人员必须于值班日8点前到调度室进行签到,禁止不签或代签,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上午下井对所辖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全面检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准确安排处理现场存在或随时出现的问题。上井后于12点前和前一天值班人员进行交接,交接清楚后前一天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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